词条 | 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及经营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用滤嘴棒的委托加工和经营,加强对烟用滤嘴棒的专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用滤嘴棒是指醋纤丝束滤嘴棒、丙纤丝束滤嘴棒、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的滤嘴棒。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用滤嘴棒的加工生产、经营、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准运证制度。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筹建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四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管理跨省委托加工烟用滤嘴棒的业务;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烟草企业之间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卷烟生产企业管理本企业烟用滤棒加工业务。 第五条 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范围为: (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委托加工业务。 (二)其他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承接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业务。超范围承接加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三)卷烟生产企业的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只能为本企业内的滤嘴卷烟生产服务。 第六条 烟用滤棒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烟用滤嘴棒加工部门不得自行购买烟用丝束、不得自行销售产品。 第七条 复合滤嘴棒和其他材料的滤嘴棒生产企业需直接生产经营的,必须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审批。 第八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并对经委托方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跨省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鉴章和管理。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的签订、审查、鉴章和管理;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鉴章和管理;经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跨省(区、市)委托加工全同统一汇总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鉴章,其他省(区、市)委托加工合同送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备案。委托加工合同必须鉴章,未经鉴章的合同不得执行。 第九条 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按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和卷烟生产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组织烟用滤嘴棒的加工。卷烟生产企业的烟用滤嘴棒生产实行自产自用,不得承接对外委托加工业务。 第十条 中国烟草行资公司根据烟用丝束的不同规格,制定委托加工的出棒率。超出棒率要求的烟用滤嘴棒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收购。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承接跨省委托加工合同的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必须将受托加工的情况逐月向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报送报表,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跨省委托加工烟用滤嘴的卷烟和平企业,必须将委托的丝束量、烟用滤嘴棒的调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逐月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由省级烟划物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十二条 委托方、受托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覆行所签合同。 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三条 跨省(区、市)运输烟用滤嘴棒,须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企业凭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受托方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已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可凭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十四条 在省(区、市)内跨市、县运输,须开具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卖卖品准运证。企业凭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烟草专卖局准运证。企业凭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烟用滤嘴棒委托加工(或购销)的指导性费用标准(或价格)。 第十六条 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没的烟用滤嘴棒,其收购价格由查处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七条 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用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他企业不得自行进口烟用滤嘴棒。 第十八条 烟用滤嘴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谈判。进口烟用滤嘴棒的国内经营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九条 烟用滤嘴棒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组织货源,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 第二十条 烟用滤嘴棒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洽淡。 第六章 监督 处罚第二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烟用滤嘴棒生产企业和卷烟生产企业应服从务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并可视情节取消其委托加工和经营烟用滤嘴棒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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