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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烹饪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烹饪协会由市政府接待处、商业、供销、劳动等局和外办(含旅游局)五个系统组成,于 1985 年 5 月 16 日 成立了筹建市烹协委员会, 1987 年 5 月 18 日 召开代表大会,正式成立烟台市烹饪协会。 到目前,协会共有会员单位 85 家,理事成员 139 人,其中有全国先进工作者一人,中国烹饪大师 3 名,中国烹饪名师 7 名,国家一级评委 3 人,二级评委 5 人,国家级裁判 4 人,中国特级鲁菜烹饪大师 3 名,中国鲁菜烹饪大师 36 名,中国鲁菜烹饪名师 25 名,中华名店 10 个,中国绿色饭店 9 个,中国鲁菜名店 11 个。

在继承传统鲁菜的基础上,先后挖掘创新我市名菜 106 款,名吃 27 款,名点 20 款,载入了鲁菜发展史册;组织编辑出版了 10 部具有胶东鲁菜流派特色烹饪书籍,如烟台烹饪荟萃等;与北京团结音像出版社合作,拍摄编辑了一部 3 集鲁菜教学片,在全国发行;连续三年举办“五彩缤纷美食节”,协助中烹协、烟台市政府举办了“中国国际美食节”等活动。

协会自成立以来,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坚持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积极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鲁菜文化、提高烹调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烟台烹饪餐饮事业做出了贡献。

协会性质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及与参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鲁菜文化、提高烹调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烟台烹饪餐饮事业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烹饪协会”,英文名称:YANTAI CUISI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餐饮业经营以及烹饪技艺、烹饪管理、烹饪教学、烹饪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及与参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针,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要求,弘扬鲁菜文化、提高烹调技艺,研究烹饪科学,宣传烹饪知识,培养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团结广大烹饪餐饮业工作者,为促进与发展烟台烹饪餐饮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烟台市旅游局、烟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烟台市胜利路26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烟台市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有关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烟台烹饪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企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在业内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在烹饪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五)监督餐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开展烹饪理论与烹饪文化研究,提高烹饪科学水平;

(七)组织与参加省内外烹饪比赛,提高烹饪技术水平;

(八)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烹饪餐饮队伍素质;

(九)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省内外委托办理烟台鲁菜烹饪业的技能鉴定;

(十)组织参加国际烹饪文化教育、技术交流与合作,把鲁菜烹饪宣传介绍到国外,把外国先进的烹饪技术与管理经验引进烟台;

(十一)开展与推广绿色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十二)推动餐饮食品特别是中式快餐的开发、经营,配合或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销等活动,促进鲁菜烹饪的工业化与产业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烹饪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承办烹饪技术与业务咨询服务;

(十五)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事项,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县市的烹饪协会、研究会、研究所、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中、高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雕刻师、冷拼师、餐饮服务师、烹饪教师、营养师、美食家、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工作多年,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对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和相关烹饪餐饮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本会编辑的有关烹饪书刊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餐饮事业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选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烹饪餐饮事业的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推举本会顾问、名誉会长,秘书长人选;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计划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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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