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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旅游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 YANTAI TOURISM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YTTA) ,由烟台市与旅游行业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成立于 1989 年 10 月,本会接受烟台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现有成员单位 121 家,本会现任会长烟台市旅游局局长郝凤利同志,理事人数 82 人,常务理事人数 19 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烟台市旅游协会 , 英文名称为 YANTAI TOURISM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 YTTA) 。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烟台市与旅游行业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旅游行业协会 ,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代表和维护全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 , 为行业服务 , 为政府服务 , 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烟台市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

( 二 ) 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 ,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议 , 协助业务主管部门 , 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

( 三 ) 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 ,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 , 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

( 四 ) 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 , 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

( 五 ) 协助业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 , 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 , 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

( 六 )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 维护我市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

( 七 )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 , 开展规划咨询 , 组织技术交流 , 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

( 八 ) 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 ,为政府决策调整提出建议 ;

( 九 )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 , 开展职工教育培训 , 举办抽样调查、安全检查等 ;

( 十 )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

( 十一 ) 以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

( 十二 ) 编辑有关行业情况 , 介绍信息资料、协会刊物 ;

( 十三 )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三 ) 在旅游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下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

1. 旅游行业全市性专业协会和组织 ;

2. 各县市区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

3. 旅游行业的外围组织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 ( 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等 ) 的协会和组织 ;

4. 各大专院校、旅游科研机构、旅游学校 ;

( 四 )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二 )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三 )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

( 四 )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 )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 享受有关优惠服务 ;

( 三 ) 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

( 四 )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 , 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 ( 如涉及调解、诉讼等 ) 的权利 ;

( 五 )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 二 )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

( 三 )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信息和资料 ;

( 四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五 ) 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

( 六 )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 二 ) 选举、罢免理事 ;

( 三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 四 )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

( 五 )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 六 ) 审议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问题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本会的重大事项 , 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 , 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 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 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 ,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 ,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 三 )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

( 四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 五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六 )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

( 七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 八 )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 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 行使其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 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 如会长认为必要 , 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 一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 二 )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

( 三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 四 )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五 ) 决定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六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 )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 , 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 , 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

(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 ,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 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 分管秘书行政、财务管理、协会事务、学术活动、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 顾问若干人 , 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

( 一 ) 海内外捐赠 ;

( 二 ) 政府资助 ;

( 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四 ) 利息 ;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帐目公开 , 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我市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 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 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实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00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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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