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烟台市旅游饭店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为加强旅游饭店间的联系和交流,不断提高旅游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和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1999 年 11 月 23 日 ,成立烟台市旅游饭店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 YANTAI TOURIST HOTEL ASSOCIATION ,缩写: YTHA 。

烟台市旅游饭店协会是由全市的旅游饭店及其密切相关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在政府和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源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会的主管部门是烟台市旅游局,接受烟台市旅游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长是原烟台市旅游局副局长刘玉学。

协会自成立以来,本着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宗旨,积极团结全市旅游饭店及宾馆、餐饮企业,组织开展并参加各级行业组织、协会组织的活动,定期举办针对协会单位的各项管理培训、讲座,组织、派送旅游企业管理干部赴外地培训、考察、学习,对提高全市旅游饭店管理人员的理论层次和管理水平、增强旅游饭店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协会共有理事 34 人,常务理事 7 人,副会长 6 人,秘书长 6 人,会员单位 50 家,并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区(点)间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提高旅游区(点)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旅游区(点)的健康发展,成立烟台市旅游区点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烟台市旅游区点协会;英文名称: YANTAI SCENERY SPO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SSA。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市的旅游区(点)及其密切相关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加强旅游区(点)同业间与客源市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建立公平有序、健康向上的市场经营、竞争体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政府和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烟台市旅游局、社团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以及烟台市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发展方针和旅游区(点)行业政策法规;

(二)研究旅游区(点)发展运营动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会员单位之间、旅游区(点)与旅行社之间、旅游区(点)与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公共关系;

(四)向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旅游区(点)行业诚信公约,实现行业自律;

(六)协助和参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和处理工作,组织旅游区(点)行业服务质量评比,推荐介绍旅游区(点)管理经营经验;

(七)组织旅游区(点)行业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

(八)设立旅游区(点)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区(点)经营管理、设施设备和信息等诸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组织相关旅游区(点)之间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联合促销宣传活动;

(十一)编印会刊和发放会徽;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发展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志愿;

(三)在旅游区(点)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其他与旅游区(点)密切相关的单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于退会或除名的会员,本会将发布内部通报。必要时,向上级部门与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2.研究制定本会的行规行约;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讨论、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问题;

7.审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旅游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邀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五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任职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负责专门委员会的一项工作。

(三)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落实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五)提出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议案。

(六)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议定;

(四)办理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本会的重大活动和公共事物。

(六)负责本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联络,并安排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工作议程、活动等事项。

(七)负责管理本会日常的财务支出;

(八)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捐赠款项;

(三)政府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目公开,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为会员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2 1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