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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海参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海参协会。(英文名称:Yantai Sea-cucumber Association,缩写YSA),是2008年3月23日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从事海参批发、零售等流通领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现有理事单位4家,会员单位近50家。

烟台市海参协会的主管部门是烟台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并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烟台市海参协会经民政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咨询服务、专业培训、信息交流。

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

协会章程

烟台市海参协会章程

(2008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烟台市海参协会。(英文名称:Yantai Sea-cucumber Association,缩写Y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海参批发、零售等流通领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组织、宣传、桥梁、引导、服务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全体会员,强化行业管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烟台海参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协助海参企业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促进全市海参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重塑烟台海参的信誉。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烟台市财贸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瀛洲街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和职能。

(二)加强对外经济联系,传递市场信息,协助会员开展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三)参与海参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和多种培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信息服务。

(五)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的竞争。代表行业进行有关调查活动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依据本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协助有关部门对海参市场进行整顿,维护海参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建立规范有效的市场秩序。

(七)参与行业发展、行业利益的有关会议。

(八)协调会员之间、协会与行业之间、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行业自律,建立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损行业集体形象的,可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海参产业的工作人员,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者。

(四)具有一定海参经营规模的经营者,包括各类与海参销售有关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五)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员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海参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及海内外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从事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根据实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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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6: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