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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4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审查同意并由烟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山东监管局依法对烟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烟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烟台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

协会会员为烟台市辖内依法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市级机构。截止2009年底,协会有正式会员50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2家,人寿保险公司28家。

协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或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核准后产生。2008年8月以前,协会会长为各保险公司总经理轮流兼任,两年一届。前两届会长分别为人保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刘廷祥(2004. —2006.)、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总经理张泽仁(2006. —2008.8),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秘书长为宋协浩(2004.—2008.8)。2008.8.15日,协会第三届大会召开,通过修改协会章程,决定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设专职会长,选举彭翠兰为会长,张安澜为秘书长。

协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下设财产险管理岗、人寿险管理岗、代理人管理岗、宣传岗、财务岗、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心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antai Province,缩写为IAY)。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保险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

(一)自律方面

1、接受山东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负责辖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及资格证书、展业证书的发放。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山东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方面

1、积极参与政府和山东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加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山东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山东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其它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9、承办山东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缴纳会费;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烟台市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九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

资料和统计报表;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 机构合并、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 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

取缔;

(四)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并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人选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有较高威信;

(四)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常设职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但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理事会可根据情况组织提前改选或在副会长中指定代理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研究本市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

作;

(五) 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除秘书长

外;其余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

事项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烟台市民政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执行。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烟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烟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烟台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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