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烟台出口加工区 |
释义 | 烟台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15 个出口加工区之一,她由海关全封闭监管,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体制。投资者在加工区可享受到最优惠的政策,最规范的管理,最便捷的服务。 烟台出口加工区位于烟台市区北部,与日本、 韩国隔海相望。南靠烟台火车站,北止疏港高速公路,东连烟台港,西邻市区生活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依托腹地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区域规划总面积3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1.1平方公里。烟台出口加工区经过几年的筹建已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成标准厂房12万平方米,保税仓库4万平方米,已有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及我国香港、台湾的投资商在区内投资运营。烟台出口加工区主要安排出口加工企业及其为之服务的仓储、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管委作为烟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将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发挥区港结合的优势,借鉴国际成功运作的出口加工区的先进管理经验,努力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将出口加工区建成一个与国际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运作的对外开放新区。 烟台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1、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 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以及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专案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 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区内企业取消海关"登记备案手册"管理,对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6、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 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7、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8、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提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9、出口加工区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转让、转移、深加工结转。 10、区内企业因工艺、技术达不到产品要求, 经海关批准可委托区外加工。 11、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3、区内开工建设工程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14、区内可自由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且收、付外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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