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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军区级
释义

等级概述

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从1952年全军统一评定“军队级别”开始,到目前实行的新军衔制度,先后在军内设置过的等级形式有11种,其中有的等级形式是军队专用的,有的是沿用了地方干部的级别。等级存在时间最长的为24年,最短的仅2年。这些等级有的是在不同人员中设置,有的是在同类人员中重叠。

人民解放军仍然有6种等级,即军衔等级、军官职务等级、文职级别、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等级,是世界上等级最多的军队之一。

职务等级

截止2010年6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及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我军等级制度建设中,从将官到士兵共分7等18级,而军官则分为三等十级。

职务等级对应如下: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4)高级士官:6级士官,5级士官;

(5)中级士官:4级士官,3级士官;

(6)初级士官:2级士官,1级士官;

(7)兵:上等兵,列兵。

大军区级

大军区级分为正大军区级和副大军区级,职务等级位为1等,并分三级:1级、2级、3级。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正大军区级主管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上将、中将,副大军区级主官和政委的军衔授予中将、少将。

大军区级首长授衔权

1、现役中校、少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16条规定,中校、少校军衔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或批准降低或取消。

2、预备役上校首次授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大军区级首长晋衔权

1、专业技术军官晋升大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23条第2项规定,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或调整。

2、预备役中校晋升上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26条第2项规定,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3、确定预备役师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15条第3款第1项规定,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大军区级单位

2011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大军区级任职情况:

解放军四总部

总参谋长:陈炳德 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

总后勤部 部 长:廖锡龙 政 委:刘 源

总装备部 部 长:常万全 政 委:迟万春

七大军区

沈阳军区 司令员:张又侠 政委:黄献中

北京军区 司令员:房峰辉 政委:符廷贵

兰州军区 司令员:王国生 政委:李长才

济南军区 司令员:范长龙 政委:刘冬冬

南京军区 司令员:赵克石 政委:陈国令

广州军区 司令员:徐粉林 政委:张 阳

成都军区 司令员:李世明 政委:田修思

各军兵种

海军 司令员:吴胜利 政 委: 胡彦林

空军 司令员:许其亮 政 委: 邓昌友

第二炮兵 司令员:靖志远 政 委: 张海阳

武警部队

司令员: 吴双战 第一政委:孟建柱(兼) 政 委:喻林祥

军事院校

国防大学 校长:王喜斌 政 委: 刘亚洲

军事科学院 院长:刘成军 政 委: 刘 源

军衔沿革

第1次军衔制

第一次军官军衔,分4等14级,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授勋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等10人。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周恩来总理授予粟裕、徐海东等10人中国人民解

放军大将军衔。各大军区也先后举行了授衔典礼。10月1日开始,全军正式实行军衔制。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2次军衔制

第二次军官军衔分4等11级,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3次军衔制

第三次军官军衔分3等10级,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陆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

预备役军衔制

预备役军官军衔分3等8级,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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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