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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城市物价局
释义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立宣城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地方价格管理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编制价格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四)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五)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预警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七)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估价和复核裁定的管理工作;负责价格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3个内设机构和1个直属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信息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计划和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拟订价格改革方案;分析预测价格发展趋势,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价格宣传等工作;负责价格鉴定等价格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

(二)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省授权的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调定价备案;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发证和管理;负责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工作;负责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按规定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负责明码标价监制和销售备案、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初审及预受理等其它价格审批事项。

(三)成本监审科

负责对列入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开展国家、省下达的农产品及公用事业成本专题调查;指导全市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

(四)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为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进行处理;受理管辖县、市、区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负责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社区价格监督工作,开展群众性价格监督检查活动;开展 “价格诚信”活动;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或直接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机关纪检(监察)按照《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为副县级机构,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l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1名。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科级非领导职数: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2名。

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0%的标准限额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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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