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徐府[2009]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一)根据省、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部署,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将国家、省和市原规定发放的和我县各中小学自行发放的各项津贴(含班主任津贴)、补贴、奖金以及2006年7月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进行归并,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二)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时,亦相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相当,调整时间同步。(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后,除领取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由财政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随统发工资发放的国家规定发放的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外,已实行绩效工资的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或变相自行发放津贴和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制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的发放范围。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教师标准核定。 三、绩效工资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总量是以“两相当”水平为基数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职称(务)分档次确定,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以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集中统筹确定,报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月核拨到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绩效工资专户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具体分配办法由教育局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到各学校后,学校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发放。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坚苦边远地区的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发放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在本校公开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对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办学业绩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学校,可从下一年度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办学业绩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绩效考核差的学校,适当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制定。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其执行工资标准的职称(务)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方案,由教育、人事部门根据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班主任津贴标准按每月不低于100元掌握,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发放。 此外,每年春节、国庆节每人每个节日发给补贴1000元;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五个传统节日每人每个节日发给补贴400元(节日补贴不分职称(务)高低统一发放)。 四、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时间 从市政府批准下个月起执行。 五、年终岗位奖金 根据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奖金的规定,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三个月基本工资奖金从市政府批准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下个月改为按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从统发工资渠道发放。 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1周岁,哺乳假期间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处分期间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二)工作人员凡未完成年度规定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受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从下年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被停职审查的,在被停职审查期间,绩效工资停发,结论出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或取保候审期间,只发生活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节日补贴停发。 (三)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执行工资标准的职称(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四)职员按其聘任的职务(技术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随职称(务)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绩效工资,均从职称(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执行。 七、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在义务教育学校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的同时,对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也发放生活补贴;2006年7月工资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工资比例构成中高出30%部分已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部分不再保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是参照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做法,归并现行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按照离退休时的职称(务)重新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职称(务)退休人员的60%发给。此外,每年七个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对离退休和退职人员也发放节日补贴。离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执行;退职人员的节日补贴按同职务的退休人员的60%发放。 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因违纪被查处的,其生活补贴的发放,按在职人员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徐闻县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规范表一(略) 徐闻县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绩效工资规范表二(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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