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虚拟财产权研究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 者: 林旭霞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11806291 出版时间: 2010-04-01 版 次: 1 页 数: 370 装 帧: 平装 开 本: 大32开 所属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 内容简介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财产的典型类型有: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物”。本课题以虚拟物即狭义的虚拟财产为研究中心。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且虚拟财产具备表征财产权利客体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因此,尽管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殊的表征,其仍应被纳入现实法律体系,以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现代意义上的“物”可以分为两类:自然属性之物和价值形态之物。自然属性之物依传统的对物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虚拟物”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且只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以识别和控制的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它是新类型的无体之物。采“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为财产权基本构造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主流,在“二元体系”内界定虚拟财产权性质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虚拟财产产生和运行的技术原理为判断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提供了技术支持,但技术规则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则。“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的现代意义给予虚拟财产权性质研究的理论进路。虚拟财产权具备了支配权“对财产拥有决策力并最终控制财产的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因此,虚拟财产权是物权。虚拟财产权的主体是现实主体,“虚拟主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创设网络环境并投入运营是对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网络环境中各种虚拟物的交易属于虚拟财产权的继受取得。用户向运营商购买虚拟物的买卖行为,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交易行为,网络用户能否取得虚拟物所有权,就取决于交易行为能否生效。在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中,采用行为违法说更为合理与公平;侵害虚拟财产的损害事实一般指财产损害,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虚拟财产的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不同网络活动主体违反注意义务应适用不同的标准;针对侵害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情形,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规则确认和追究侵害虚拟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补充责任对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分担具有重要意义。用户协议通常涉及买卖、服务、授权、管理等多种权利义务,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用户协议的成立、变更、协议内容、形式、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承担,应建立统一的法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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