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幸福家园专项基金 |
释义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幸福家园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 李宝库 常务副主任: 雷建洲 副 主 任: 张 东 秘 书 长: 李 军 副 秘书长: 左明贵子 丁春生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幸福家园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幸福家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倡导孝亲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家庭社会和谐,建设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中心的老年幸福养老配套工程所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 成功人士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 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组织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 “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 实行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每接受一笔捐赠,在使用过程中,进入“基金”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捐赠额的10%。 (三) 每年用于公益性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四) “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 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以“爱心护理工程”为中心的老年幸福养老配套工程。 (二) 开展各种老年公益活动。 (三) 支付“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 (四) 其他合法支出。 第六条 “基金”使用办法: (一) 所筹资金必需全部进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帐户,专款专用。本“基金”若超过千万元人民币时,可设专用账户,在基金会统一管理。 (二) “基金”的使用,要根据上一年度筹资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支出计划。 (三)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根据年度支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基金用款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基金”资金的拨付。 (四) “基金”的资助,受助单位和个人必需专款专用,接收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按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 (五) “基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六) “基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归还“基金”。 (七) 其它合理、合法的支出。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并由甲乙双方管委会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拨款。 第八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方必需向“基金”管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有资金情况,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件。“管委会”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应派人实地考察,形成建议,报“基金”管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后,“基金”管委会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自查,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对“基金”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改变项目基本功能转其他用途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基金”批准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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