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执法形态 |
释义 | 简介执行法律,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它是国家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具体操作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执法,法律进入社会生活,显示规范的实际意义。这个过程,将书本上的法律、文字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活的法律,变成一种真实性的规范。在社会中,人们感受法律的规范性,除公民合意处理权利关系这一形式外,主要是通过执行法律这一社会活动过程。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具体的法律适用,是公民具体感知的真实法律。判决就是法,处罚决定就是法,分毫不假。如果没有将一般性规范现实化于社会的执法,法律永远不是法律,而仅仅是书面的文字符号。法律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关注社会场景,是法律规范实现权利整合的必要环节。没有社会场景分析的法律正义,仅仅是正义概念的理论推演。合理的法律执行状态,必须建立在执法形态的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 性质执行法律,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它是国家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具体操作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执法,法律进入社会生活,显示规范的实际意义。这个过程,将书本上的法律、文字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活的法律,变成一种真实性的规范。在社会中,人们感受法律的规范性,除公民合意处理权利关系这一形式外,主要是通过执行法律这一社会活动过程。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具体的法律适用,是公民具体感知的真实法律。判决就是法,处罚决定就是法,分毫不假。如果没有将一般性规范现实化于社会的执法,法律永远不是法律,而仅仅是书面的文字符号。法律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关注社会场景,是法律规范实现权利整合的必要环节。没有社会场景分析的法律正义,仅仅是正义概念的理论推演。合理的法律执行状态,必须建立在执法形态的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 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人们一般将它称为司法活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一般将它称为行政执法。这两种执行法律活动的方式、要求、范围,实际上存在巨大的差别。由于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权利救济制度化,司法活动的法律程序相对完善,权利救济途径设计相对周全,比较于行政执法,它具有分层清晰的统一组织和组织控制手段、执法权力制衡机制、专业的法律职业阶层,这种组织水平上的优势,使司法体系成为国家法律执行的中坚力量。维护司法的权威,增加它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可免使社会的裁判机制发生混乱,是一种有效率和经济的安排。 与司法活动对应的行政执法,在上世纪行政国的趋势下,成为执行法律的一种安排。这种安排,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一个政府职能未能有效转变、社会发展需要的有限政府形态没有整合完成的情况下,行政执法的膨胀与失控,演变成为了公权力失范的重要形式。在中华法系传统中,政府权力的边界,包括与司法机构权力的边界,一直没有明确划分,司法体系寄生于行政权力,权利裁判系统被行政权力安排整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关系,一直纠缠不清。这种不经济的权力机制设计,持续到了现在。 在“无意识”承继历史传统的状态中,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为行政机关设置了权利裁判的角色。工商、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等这些政府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成为了不穿法袍的法官。甚至,连消费者保护协会这种行政连带组织,也要在权利裁判领域来露一手。它们组织涣散、人员良莠难分,制约机制微弱。然而,执法权力从巩固部门利益的法律中,从非职业化立法机构中,制造出来,通过秘密立法活动,不断产生出行政法律规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机构与不经济合理的行政编制机构实现了同一,执法人员也在此种行政机构中随机性产生。昨天还是一个管伙食的干部,今天摇身一变,成为了“共和国的执法官”;昨天一个枯坐办公室读《人民日报》的无聊官员,今天摇身一变,成为执法队长。 他们开始干预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充任法律裁判,逐渐从行政罚款和收费的制度中,发现出执法的“好处”。根据总是不严谨的成文法,他们发现通过随意解释法律,出现了罚款和收费的社会宝库,掌握了随机性为社会成员行为安排代价的巨大裁判权力。根据“社会逾乱、罚款机会逾多”的社会定律,一些行政执法者,开始对法律的立法目的,进行全面背叛,甚至对起码应当保全的国家利益、政府形象、制度利益,丝毫不再顾及。利益,成为这帮人类滑稽的、低素质的、与文明绝缘的执法大军,不可遏制的执法冲动。 他们逐渐开始组织化地、最大利益化地操作法律。孙志刚倒在这样的执法者的脚下。更有无数的商人、平民,在组织化实现机构利益的行政执法中,在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社会环境,权利被执法过程剥夺。社会,这个管制舆论的社会,为组织化背叛法律的行为,提供了安全条件。个别的时候,执法黑幕被揭开,连生活在“组织化背叛法律”机构以外的国家机构和官员,也不得不惊叹。 行政执法,进入非法律专业人员为主体进行操作、大肆盘剥社会的阶段,流氓、地痞一类的人物,在政府此种管制社会的场域大行其道。一个省、市仅仅是统计出的年度行政罚款,便是数以十亿计;资费规模可修造高速公路、购买飞机,造原子弹也不难;实现了全体居民平均征取数十元的“执法力度”。当然,这样的巨款总额,是“中央”可能不知的,是社会可能不知的,它需要公民中的一部分,即“行政违法者”支付。 类型不良执法形态,是指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行政执法。可分三类: (一)不威胁公民人身的形态 如:1、城管罚款:某市以管理城市市容为名,故意放进农民,以乱占道路名义,实施关门打狗战术,执法者私印罚款收据,将收入作为执法机构收益。(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某案例) 2、殡葬罚款:禁止土葬的火葬地区,交4000余元取得土葬权。 3、交警超法定罚款幅度,普遍性的高罚款。 …… (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形态 如:某市外来人口管理:某市以管理外来人口为名,通过关押、殴打等方式,胁迫外来人员,甚至倒卖外来人口牟利,不从者,从肉体上予以消灭。(孙志刚案的广角镜头) (三)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运作,威胁公民人身自由的形态 这是一种极为恶劣的执法形态。它在单个执法组织执法形态外,利用国家机器,包括公安、法院,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联合打击。如: 某地工商机关,对公司在注册资本入帐方面存在非规范行为的从业者,通知前去谈话。谈话中,行政执法者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让“违法者”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在“违法者”的恐惧中,出示“暂收款通知”,上载:于某年某日,交暂收款若干万。这样的通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或者说,行政处罚根本还没有进入法定程序。为了使这样的通知生效,行政执法者使用一个必要的“道具”,即出示报刊登载的某人虚报注册资本,判刑若干年的的报道。这样的执法机构,内设罚款的奖励机制,即“办案人员”将从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如将暂收款20%化为“办案奖金”。十万得两万,二十万得四万,罚得多,奖得多。这种“办案所得”,使“共和国执法队员”乐此不疲,亦致执法机构获利80%,形成组织内共同盈利模式,实现了零成本基础上,利益的巨额增长。中国社会中惯用人情资源,走关系的“法律习惯”,即本土资源,在此种经济利益的格局中,也丝毫无法产生效用。即使这样的执法机构的外部的上级机构,也往往难以改变基层执法者的“执着”。一个并不一定违反刑律的公民即所谓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如果不配合此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者”威胁会将你“丢进监狱”。考虑到监狱,并不是公民、企业家们生活的好地方;考虑到“行政执法者”与基层司法势力的联合,形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自组织现象;考虑到“行政执法者”确实真正将“行政违法者”,随机性“丢进”了监狱,在此种情形下,“行政违法者”不得不就范,在“暂收款通知”限定期限内,将人民币乖乖地上交的“共和国执法者”那里。 依据行政法律,“行政执法者”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行为,它明显违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但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存在行为法律瑕疵的人民群众的反抗,可能遭受基层执法的联合打压,因为得不偿失,往往放弃权利救济主张。这种组织化、经济化的行政执法形态,并不在于恢复法定秩序,或者向违法者如实兑付法律代价,它模糊了刑罚界限,利用人们惧怕失去人身自由的心理,损坏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间接打击了司法机关的法律权威。此种“行政执法”,以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公民为对象,完全让公民陷入权利的非可诉状态。 原因 (一)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与市场经济缺陷具有必然联系。首先,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其次,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有的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此时权力可以变成金钱,诱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再次,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和低薪也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差距导致一部人先富起来,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而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执法人员收入增长却远低于一些先富者。这样,一方面是经济效益为上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掌权者、管理者的贫困。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 (二)意识形态中的陈腐观念是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封建特权思想使权力的性质发生了扭曲。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产生特权的经济基础已被铲除。但是,特权思想在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尤其突出。他们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滥用职权,蔑视法律,为所欲为。在过度膨胀的私欲支配下,某些人手中权力明显私化,为谋私利,满足个人欲求,不择手段,最大可能地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犯罪活动。 (三)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臃肿,管理部门多,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有些部门和执法人员权限和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的审查审批制度,使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权力过大或者越权执法,没有坚持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制度,使一些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以权代法;没有严格执法管理制度,财产管理混乱,罚没收入收支不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私吞、截留、挪用罚没款物;没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实行跟踪监督,使一些不法者有可趁之机。 (四)法律赋予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体,甚至出台缓慢、滞后、不配套。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程序可操作性差,同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比例或幅度过大,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而谋取私利同时又有职务光环的掩护。一些受罚者也会千方百计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企图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策(1)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 (2)提高其政治素质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把思想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理想道德教育;进行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观念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使行政执法人员树立大公无私、勇于奉献、勤政廉洁、甘当公仆的思想;使之克服特权思想、克服个人私欲,增强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 (3)强化职权制约机制 在正常情况下,职权不加有效的制约,就容易受腐蚀,掌握职权的人,就容易在种种利益的引诱下,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尤其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之际,新旧体制交替,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制度和管理上的混乱,对行政执法权制约不力,导致某些行政执法人员轻易运用职权与金钱交易。因此强化行政执法权的制约机制尤为必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审查审批程序、集体讨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制、票据管理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之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4)推行政务公开 (5)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利用其职权在阴暗中进行的。因此,如将行政执法权公之于众,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幅度,使其行政执法权有较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其权力置于光天化日之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才能弄清真相、辩明是非,实施有效监督。 (6)加大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途径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个监督渠道从不同的方面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有效地预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正确执行法律规范进行宏观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主要是加大查处、审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力度,惩罚犯罪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行政监督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对下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执法监督,强化行政监督,促使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社会监督的范围较广,监督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对象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监督方式可以通过社会舆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诉讼等多渠道实施监督。社会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在更广的范围内受到检查和监督,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加大各种监督的力度,形成合力,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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