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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医保甲类
释义

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简介医保甲类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甲类药品目录和乙类药品目录两部分组成。

报销比例

甲类药品100%按照报销比例报销。

例:某统筹地区一职工发生住院医疗费20000元,其中药品费用7000元,分别是甲类药品5000元,乙类药品1000元,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1000元。则该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 非《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1000元,由该职工全部自付;

(2) 乙类药品费用1000元,由该职工首先自付20%,即200元;

(3) 甲类药品费用5000元和乙类药品费用的80%(即800元),共5800元与其他应纳

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起,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规定予以支付。

甲类和乙类的区别

甲类的otc标识为红色标记,乙类的otc标识为绿色标识,甲类乙类药品都是医保范围内的。

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甲类必须在药店销售,乙类除可在药店销售外,还可在普通商业企业等地方销售,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而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筛选的,甲乙类是按照疗效价格比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且费用低廉的均被列入甲类,不需自付.而乙类基本有自付比例,具体由各地方定;还有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保乙类品种有调整权利,调入和调出总量控制在品种数量的15%以内,而各地均无权对医保甲类品种做调整.

门诊使用时,都可以用卡上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住院使用时,乙类药品与其他乙类费用,参保人结算时,乙类先自负10%后,和甲类费用一起算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医院门槛费的部分一起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百分之八十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百分之四五十)。

简单地说,乙类费用在住院时,自己出钱多一些。医保住院报销——自费除开,乙类费用先自付10%后,超过门槛费的部分,就可以“报销”百分之八十几了(职保)。不是你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统筹支付部分。

基本药物纳入医保甲类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原劳动保障部先后在2000年和2004年发布了两版药品目录,两版药品目录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执行,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按照规定,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各地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据介绍,这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共有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64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

新版的变化

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都纳入《药品目录》的甲类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因此,可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要求各地在12月要开始执行甲类目录。考虑到各地用药习惯的不同,地方对乙类目录可以在1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尽快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二是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13.7%,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

三是对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调出,使药品目录的结构更趋合理。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对于同类药品要求不能叠加使用,以防药品滥用,对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在支付范围上进行了限定,一方面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药品滥用,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

五是对目录外的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要求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部分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药品,另行制订谈判准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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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