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邢海宝 |
释义 | 个人信息姓名: 邢海宝 任教专业: 法学-法学类 在职情况: 在职 性别: 男 所在院系: 法学院 个人简介1967年10月生,江苏省高淳县人。 教育背景:1985-1989,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199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199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8--2004.8,剑桥大学法律系和南安普顿大学海商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 工作经历:1989-1991,在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994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工作语言:汉语、英语。专著《海商提单法》2003年7月获教育部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教材《商法总论》(参编)2000年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教材《票据法》2004年11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鼓励奖 教材《商法总论》(副主编)2004年11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鼓励奖 代表性著作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1999.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2.6 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 商法总论(第二版)(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 海商法教程(副主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2.10 商法总论教学参考资料(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 海商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 外国民商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 民事立法评介(副主编),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 代表性论文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民商法学(人大复印)/2005.7 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上可保利益,法学家/2005.6 中国保险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法学杂志/2005.5 经济可保利益研究,现代法学/2005.5 海上保险的保证,中外法学/2005.4 保险人的合同后诚信义务,法学杂志/2005.4 中国海上保险法律的修改,法学家/2004.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法学家/2002.6 2000年民商法研究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1.2 保险委付研究,法学家/20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单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2/1 商法课程设置及教学改革研究,《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2月 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人大法律评论/2005.11 银行享有票据抗辩权吗?人民法院报/2004.7.27 记名提单应当剔除,人民法院报/2003.1.15 扣押货物还是提单,人民法院报/2002.9.15 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气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案,海商法研究/2002.4 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案评析,判解研究/2001.3 我国应设小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人民法院报/2001.4.5 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民商法论丛(第16卷)/2000.8 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海商法研究/2000.6 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摊——重复保险的后果(校译),载判解研究,2004年第4辑 美国的预付法律服务(论及法律费用保险),载司法部环球法律资讯,2005/3 可转让提单与无单放货,载两岸三地海商法研讨交流会暨中国政法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论文集,2005/12 OnPost-contractualDutyofGoodFaithinInsurance,seePapersCollectionofthe6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MaritimeLaw.2005.10 所教课程: 研究方向: 民法、商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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