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事案件裁判依据与规则适用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8-1 版 次:1 页 数:663 字 数:708000 印刷时间:2010-8-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509320938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本书通过对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所做的专业化整理和精细化加工,提炼出法律职业人士办案、诉讼需要掌握的最核心的信息,为读者迅速、全面、准确找到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提供强大的支持。 本书为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学习者提供了一本极具参考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业务工具书。 目录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关法 刑法篇 一、综合 二、犯罪与刑罚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六、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七、侵犯财产罪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九、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依法贿赂罪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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