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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兴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二、新生入学注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小学提供当年六周岁儿童名单(隔年招生的学校可推迟到七周岁)或小学毕业生名单,交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按居住地就近入学。

第四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凡持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办理入学手续。凡发给入学通知书的学生,逾期不到校者,学校应将名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入学。特殊情况,需缓入学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情况,在籍学生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出具《转学许可证》交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按学籍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转学。小学阶段乡镇内转学须经乡镇批准;小学阶段跨乡镇转学和初中学生转学须经县教育局审批。

第九条 转出学校凭《转学许可证》办理《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转入学校凭经审批后的《转学证》和学生档案接收转入学生。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时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外省转入我县的学生,学校必须及时报教育局备案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居住地所在学校不得拒收。接收学生转学,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留级。

第十一条  如属父母从事野外工作或随父母流动工作而需要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和原学校证明,经接受学校同意,县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二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原籍参加毕业考试,由原校发给学历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校或户口所在地考试者,可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毕业生由乡镇、初中毕业生由县教育局同意后,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十三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受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四、休学 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医院证明(小学生凭乡镇卫生院证明,初中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校出具《休学证》,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五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前半月内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达到原年级水平者,可随原班就读。

第十七条   学生在初中阶段多修业一年,毕业时报考重点高中将受到限制。

五、流 失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巩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必须在每年四月上旬和十月上旬将学生流失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

学校对不假离校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家访工作,督促学生返校,必要时请当地政府出面,强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送子女上学。

第二十条   若发现有单位或个人招收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经商、务工等。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督促学生返校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流失学生要求返校就读,学校应予接收,随原班级插班就读。

六、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中小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册。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三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中小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册。

七、修业期满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修业期满,达到毕业水平者,县教育局核发《毕业证》;达不到毕业水平者,发放《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修业期末满(修业一年以上),末达到初中毕业水平者,由原校发给肄业证书(注明其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八、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九、管理权限

第三十二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由县教育局负责。乡镇和学校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其解释权在县教育局。各乡镇和学校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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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