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局 |
释义 | 无线电管理机构于1984年由军队移交到地方人民政府,新余市于1986年5月20日成立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隶属新余市人民政府领导,挂靠市政府办公室办公。下设办公室(行政编)和无线电监测计算站(事业编)。主要职能是,规划新余市无线电发射频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在新余市辖区内对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有电磁辐射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行政管理。 1996年6月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下发了国发[1994]34号、赣府发[1996]39号、赣无发[1996]06号文件,决定各地、市不再设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地市无委办公室调整为省无委办公室的派出机构,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处(副处级事业单位,职能不变)。 200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2000]77号文件决定,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处划归省信息产业厅直接管理,属信息产业厅下属单位。2001年1月正式更名为江西省信息产业厅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处(副处级事业单位,职能不变)。 2002年5月省编委下发赣编办[2002]77号文件通知,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处升格为正处级管理单位(职能不变)。 2005年5月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处接省信息产业厅通知,按赣编办文[2005]97号文件精神,将管理处更名为新余市无线电管理局(职能不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市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履行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职责;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征收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六、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听、监测、检测,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 七、指导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 八、完成省信息产业厅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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