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乡市慈善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新乡市慈善协会,是新乡市职能部门,协会地址:新乡市中原路252号 市康复医院五楼。 协会章程新乡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乡市慈善协会(英文名Xinxiang Charity General Fedration),本团体的名称缩写: (XCF)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慈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帮助社会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新乡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以社会救助为中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团体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境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团体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省慈善总会及其他省、市、自治区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为在新乡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集慈善基金。 (八)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本团体的会员工作,促进新乡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在本团体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爱慈善事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为一届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按捐赠额决定本团体永久会员、永久理事、永久常务理事的任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按国际惯例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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