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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释义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自治区境内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监督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区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级、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全区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区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自治区本级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区本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自治区有关林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区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林果业的生产经营、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和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会议、档案、修志、信息、督察、信访、保密、机要、翻译、资产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指导全疆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区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工作;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造林处

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区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指导全区乡镇林业站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木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并对征用、占用林地依法进行审核报批;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疆的审批工作;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

拟定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林业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林业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控意见;负责审查、报批和下达自治区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各项林业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行监督;配合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建议;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本级部门预算及各类财务预决算;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业计划财务管理工作;监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区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八)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参与利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和引进培训、推广及智力引进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林业科普和科技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九)政治部

负责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制定林业教育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享有政府特殊补贴及省区以上优秀人才、专家、劳模的推荐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在厅系统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负责厅系统劳动用工管理及招工工作;负责厅系统各林场的工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厅系统职工工资制度和经营者工资分配政策;负责厅直属单位退伍军人的安置接收工作;指导厅机关和厅直属各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厅系统各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厅直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劳动定额技术测定站。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领导职数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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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