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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4-19

执行日期:2004-4-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问题,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教育公平”原则,对提高全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和自治区的义务教育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我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区内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进一步增加,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地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开放服务意识,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必须由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不论是区内还是区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只要本人与其子女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相关劳务手续,当地政府就必须承担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三、流入地政府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经常与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建立本学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个人档案,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用于支持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各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不定期组织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级物价和教育部门要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通过学校向社会公布,物价检查和行业纠风机构要经常检查学校的收费情况。各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要承担检查、督促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送子女入学的职责。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要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对户口在学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不得收取赞助费等额外费用,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贫困学生要减免费用。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分期收取费用。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政府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凡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八、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各地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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