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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释义

为了正确、及时、公正地审理地震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和监督地、州、市防震减灾部门有效地实施地震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立案

法规处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呈报表,报局长审批。局长审批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证据材料不足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申请人拒绝补充或补充的材料达不到立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取回或仍坚持行政复议的,视为未申请;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地震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己立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法规处应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通知书,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对逾期不答复或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法规处从速组织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弄清事实。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调查取证,事实查明后,法规处应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议的理由及复议请求;

(三)证据(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四)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复议决定和依据;

(六)不服地震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地震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四、行政复议审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完成后,法规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召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及证据等有关资料交领导小组审议,归纳汇总审议意见,交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法规处负责根据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地震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五、送达

法规处负责将地震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行政复议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己指定代收人的,应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将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行政复议决定。

六、执行

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法规处负责协同有关处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建议给被申请人行政处分。

七、编写结案报告

在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后,由法规处负责编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理案件的起止时间,办案人员;

(二)办理案件的主要过程;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办理案件的经验教训及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八、整理案卷并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法规处负责整理办案过程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经局长核准后归档。

主题词:司法 复议 程序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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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8: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