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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本局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对地震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方面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对地震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授权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文形式,内容应当完整、明确、针对性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衔接,避免重复和矛盾。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执行程序。

(三)解释部门、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其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部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讨论、局领导签发以及对外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本局各部门可以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或者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局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完成起草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文本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送交审查、备案、公布。 未经发布或者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地震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政策法规处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清理规范性文件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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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