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本局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按照下述工作程序报送审查备案: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草稿)及其制定说明,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稿)及其制定说明审查后,认为符合合法性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并提请召开局务会议讨论;认为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起草处室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草稿)及其制定说明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后,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维、汉文)、制定说明各一式12份,及备案报告和本机关审议该规范性文件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各1份报送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该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四)政策法规处对起草单位送交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归档,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中国地震局备案。 (五)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单位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在局域网上公布。 第四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起草经过;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稿)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本局及其他部门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局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承办,起草单位及其他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正的,政策法规处提请予以局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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