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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严格实行决策议决、决策公开、决策评审、决策听证、决策反馈、决策评估、决策追责制度,加强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政府重大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县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五)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政府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重大决策事项、适用重大决策程序,应由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县长确定。

第六条 县长(政府行政首长)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对重大决策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政府重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策承办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提出议案。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论证评估。组织咨询机构、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四)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

(五)提交备选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对科技含量和专业要求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联系和协作,形成完善的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意见,确保政府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对社会利益涉及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七条 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四)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因重大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由县长碰头会议以及由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

第二十条 县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以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事先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县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县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四条 县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决策过程应如实记录讨论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三十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县长或分管县长报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同时要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县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和决策执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大决策提议单位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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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