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下称“助学金”)是由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有限公司(下称“基金”)资助设立的,旨在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大学本科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人各一名和基金代表三名共六人组成“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工作小组”(后称“工作小组”),负责助学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由重庆市教委学生处负责人一名、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一名、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一名、财务处负责人一名和基金代表三名共七人组成“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工作小组的工作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助学金的申请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在校生,家庭确实特别困难、迫切需要资助才能完成学业者均可提出申请。来自西部和偏远贫困地区的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条件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接近保障线的,不能或不足以支付大学本科课程就读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及生活费用,学生须提供原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并获得所属学院领导推荐。 2.热爱祖国,思想作风正派,遵守法纪校规,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同学关系良好。 3.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且专业成绩排名靠前者。 4.高考成绩高于原居地基准线(专业、文/理科)20分以上。 第三章 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及金额第六条 在2007学年至2012学年的6个学年中,每年资助82位本科新生,每人资助金额人民币4000元。 第七条 基金在给予资助的学生中按每个年级奖励其中8位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每位人民币1000元。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学生须从学生工作处主页《学工在线》下载《西南大学学生资助计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会同当地乡镇及以上的政府提供的贫困生证明到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人员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从所有学院推荐学生名单中挑选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核对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后报工作小组。 第十条 工作小组在两周内按当年受助学生计划数的120%确定候选学生名单报管理委员会,经评审、面试后呈交基金董事会确定最终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助学金申请时间每年两次:一年级新生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4月申请,二至四年级学生于每年10月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每年秋季开学根据上学年度表现及学习成绩进行审核,不合条件者停发助学金。被取消获助学金资格的学生,不作填补,但学生如果在一年后有较大进步,符合助学金条件,可重新提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恢复受助资格。如果最终未能同意该原受助学生的申请,则该资助名额不再填补。如有成绩优秀的学生因为经济好转或其它原因自动退出助学金,学校可提名另外学生填补。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三条 学校将基金董事会确定的资助名单公示后,统一造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后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月将助学金中的生活费直接划进学生一卡通;助学金中的学费由学校收取并开具发票,不发放现金。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经济情况和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良情况将停发或收回助学金,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失去受助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有一门不及格者。 3.瞒报家庭状况或收入、弄虚作假者。 4.将所得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5.家庭经济明显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6.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7.有合理的原因有必要终止助学者。 第六章 助学金的推广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成立西南大学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同学会,负责组织和推动回馈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 受助学金资助的同学每学年向基金董事局提供个人学习生活报告和谢函。受助学金资助的同学在毕业之后,根据实际能力,有帮助其他困难学生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内外各种媒体对助学金开展宣传报道和介绍。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学生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起施行;如有需要,经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西南大学助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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