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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格律体诗
释义

历史

“五四”以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自由诗,又没有固定格律的格律诗,亦称“现代格律诗”。早在“五四”文学革命期间,刘半农就倡议破坏旧韵重造新韵和增多诗体。

早期

陆志韦在为自己的诗集《渡河》(1923)所作的序言中论及新诗的艺术特征时,提出了“节奏千万不可少,押韵不是可怕的罪恶”的看法。1926年,闻一多在《诗的格律》一文中,系统地提出了建立新格律诗的具体主张。他要求“节的匀称和句的均齐”,押韵,要求每行诗的“音尺”(又称“音步”,英文feet的意译)数要相等,由调和的音节产生整齐的诗句。他还指出,这种格律应该根据内容的需要“相体裁衣”。经过这样的倡导,写格律诗的多起来了,成为新诗中的一种体裁。闻一多更是以创作来实践自己的理论主张,他的诗集《死水》(1928),在当时被誉为“近年来一本标准诗歌”(沈从文《论闻一多的〈死水〉》)。

发展

30年代初从自由诗转向格律诗写作的林庚,根据古典诗歌艺术传统和现代口语发展特点,于50年代初提出了一种节奏为上五下四的九言体的新诗建行设想,以后又补充了十言(五五)和十一言(六五)两种。50年代何其芳在《关于写诗和读诗》及《关于现代格律诗》等文中,提出建立“现代格律诗”的设想和具体要求:每行顿数一样,可以有每行三顿、四顿、五顿几种基本形式;每行的最后一顿基本上是双音词;押大致相近的韵;由于押韵有规律,每节的行数也是规律的。60年代初,臧克家提出以精练、大体整齐、押韵,作为新格律诗的基本条件,“在行与行相互映衬的时候,音组方面大致相等,也可以多少有些出入”;“至于单音尾双音尾问题,我觉得无关大体”(《学诗断想》)。

形式

他们的见解不完全一致,但都倾向于新格律诗应当押韵,诗行应相对整齐,应当有一定的格律形式,但这种格律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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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