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唐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当地方发生重大案件,不便移送朝廷时,由朝廷派出大理寺司直(或评事)、御史台御史、刑部员外郎前往地方,组成审理地方重大案件的法庭。因其参与机构与“三司推事”中的参与机构相同,故而称为小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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