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象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2009年8月25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全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育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其中工龄补贴计入生活补贴,一并发放。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安心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政策倾斜,尤其对艰苦偏远地区教师实行更大的倾斜。根据原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对部分地理位置偏远、办学条件艰苦学校的教师加发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基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的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激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教育部门批准,并在学校公开。 (四)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校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差距,一般应控制在2倍以内。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标准随所在的学校教师一并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定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清理规范现行津贴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按国家标准保留。其它省、市规定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生活(特价)补贴、奖金和部门规定或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以及地方出台的超过国家标准和发放范围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 (三)完全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的津补贴问题可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教育部门每年应将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汇总并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的方式及核算办法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进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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