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达姆弹头 |
释义 | 达姆弹头名词释义达姆弹头(Dum-Dum Bullet):一种在印度达姆-达姆兵工厂发展出来的英国军用弹头,曾经于1897和1898 年在印度西北边区和苏丹使用。它的口径是 .303英寸 British(.303 inch British),金属外壳没有完全包覆弹头前端,弹头的铅质核心外露,以增加弹头效率。这个设计并没有进一步改良,因为 1899年的海牙公约(不是1925 年主要处理毒气使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这类子弹。“达姆弹”这个名词经常也被用来称呼各种供打猎用的软头弹头或是中空弹尖的弹头。 海牙公约规定禁止在军事上使用的枪械弹头达姆弹头(Dum-Dum Bullet。 扩张型弹头(Expanding Bullet。 爆炸型弹头(Exploding Bullet。 除了上述几种弹头之外,另外有一种粉碎型弹头(Frangible Bullet),基本上跟爆炸型弹头很类似,也是命中目标后会碎裂,高阻迫力但是穿透力很低。 达姆弹对人体的伤害其致伤机理是:通过外露铅心的弹头,射入人体后,铅心从被甲内鼓出,被压扁成蘑菇状,发生扩张或破裂,迅速释放能量,扩大创伤出口,具有类似爆炸弹头的致伤效果,可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不同型式、不同口径,具有类似不同性能。如:弹头壳尖端刻有十字切口或数条纵向裂纹的达姆弹,弹头前部开一纵孔或再在孔内放一细薄金属管的达姆弹,用铅或其他材料制成无弹头壳的软弹头的达姆弹等。1899年第一届海牙和平大会宣言,曾禁止各签署国在战争中使用此类枪弹。 因为当时的火枪所使用的枪弹是铅弹,由于铅比较软,因此在击中人体后往往将所有动能全部释放出来,具体表现为弹头严重发生形变乃至破裂,导致人体组织出现喇叭型空腔,创伤面积是弹丸截面积的上百倍,加上瞬间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产生巨大压力。但伤者的痛苦不至于此,弹丸的碎片没有全部从伤口取出,那么就会造成铅中毒,即使侥幸碎片比较少,通过外科手术取出来了,弹丸在射入人体后会把一些衣物碎片什么的带入伤口,造成感染。100米距离上遭到达姆弹的直接命中,头部-90%的人会死亡,四肢-20%死亡,剩下的全部截肢,左胸(心脏附近)-100%死亡,右胸-70%死亡,腹部-70%死亡。 所以达姆弹现已被国际禁止使用! 国际法上的地位扩张型弹头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主要来自于几个国际宣言及公约,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下面一段话: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扩张型或粉碎型弹头。 法源依据 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 国际上最早尝试规范子弹弹头的努力开始于 1868 年的圣彼得堡宣言,这个宣言禁止在国际战争中使用某些特定的爆炸型弹头。它宣称: 国家在进行战争时唯一合法的目的在于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只要让尽可能多数的人员失去行动能力就已足够达成这个目的。 使用会无用地造成受伤人员更多苦痛或导致必然死亡的武器会超出这个目的的范畴。因此,使用这种武器违反人道法则。 缔约国彼此承诺当彼此发生战争时,放弃在军事或海军单位配备使用轻于 400 公克的爆炸性或可燃性抛射体。 这个宣言并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也从来未曾真正生效。主要原因有二,一 是从十九世纪后期到二十世纪初期,正是帝国主义的鼎盛时期,各强权为了亚非的殖民地你争我夺,根本就无视于这么一个无足轻重的宣言。另外,这段时期正是近代武器发展一日千里的黄金时期,各国只求军事力量的强大以作为政治的筹码,它们认为有用的新武器不会被轻易地放弃。 1899年海牙宣言 到了十九世纪末,强权间军事同盟和秘密外交的结果已经把整个欧洲推向战争的边缘,有识之士认知到这个即将爆炸的锅炉,开始奔走呼吁进行国 际性的会谈来降温,结果就是 1899 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世界和平会谈。 这个会谈最后通过了三项条约和三项宣言,就是海牙公约和海牙宣言的由来;第三项宣言(IV, 3)是有关于在陆上战争中禁止使用扩张型或粉碎型弹头的著名规定。这个宣言主要是承袭了圣彼得堡宣言的精神,但也多 多少少受到达姆弹头杀伤力报导的影响。它的主旨是: 缔约国同意放弃使用容易在人体中扩张或扁平的弹头,例如像是外面坚硬的包覆层没有完全包住弹体、或是有割痕的弹头。 但是,这个宣言只适用于缔约国或准缔约国--明文承诺遵守宣言的非缔约国--之间的国际战争,这些弹头在各国民间的使用因为是属于内政的问题,并不在这个宣言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缔约国牵涉在某场战争之中,这个宣言就自动暂时失效。这个但书就是所谓的“全体参与”的条款,原意是为了鼓励所有的国家都加入缔约,但在实际上却有反效果:许多国家不是不愿加入受束缚,要不就是藉口有非缔约国参战而放弃既有的立场。 像美国就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她当时刚打完美西战争,正在忙着用扩张型弹头镇压菲律宾人民的独立运动,再加上她传统上不结盟的外交政策 ,因此她根本就不愿签署这样的宣言,也不肯成为准缔约国;直到今日,她还只是愿意口头上承诺遵守海牙公约和宣言的精神。因此就国际法来说,只要是美国参加的战争,禁止使用扩张型弹头的法条就自动暂时失效。 这种暧昧无奈的例子也发生在第二项海牙宣言上。这个宣言是最早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伤害性毒气的国际条约,但也同样有“全体参与”的条款。所以,第一次大战时德军率先使用毒气而不受国际法制裁,就是因为当时许多参战国是非缔约国,德国引用“全体参与”条款规避海牙宣言的结果。 1899年及1907年海牙公约 除了海牙宣言公开禁止战争中使用扩张型子弹之外,在第一次海牙公约的第二项条约(Hague II)“有关陆上战争的法律和惯例”中的第 23 条第e 款也规定: 禁止使用本质上会造成过度不必要伤害(superfluous injury)的武 器、抛射体、或物质。 这个条文表面上看起来比海牙宣言更广泛,不但包括了有关扩张型弹头,更涵盖了其他武器的使用。问题是,这个条文并没有详细定义什么是“过度不必要的”(superfluous),因此有很宽松的解释空间。但即使是这样 松的条文,各强权仍不满意,国际政治的现实让它在 1907 年的第二次世界和平会谈中被修正为更含混的条文。在第二次海牙公约第四项条约( Hague IV)“有关陆上战争法律与惯例”中的第 23 条第 e 款的文字就被 改为: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设计上就是要引起不必要的苦痛(unnecessary )的武器、抛射体、或物质。 武器本质上就是用来杀伤人命、摧毁物件的,怎么来区别它的结果是必要或不必要的呢?而且,“设计上”要杀伤人命跟“设计上”要造成痛苦又怎么区分呢?所以说,这个条文实在是不切实际。更何况,这次海牙公约同样仍有“全体参与”的条款。 1977年日内瓦协定 1977 年国际签订日内瓦协定作为 1949 年日内瓦公约的附加条文。在其中的第一号协定--有关国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保护(协定 I)第35条第2款规定: 禁止使用在本质上会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的苦痛的武器、抛射体、物质和战争方法。 这个协定基本上并未超出海牙公约的范围,只是重申并整合前述的条文。它唯一的成就是有较多的国家成为签约国。 台湾的立场 在1977 年之前由于“反共抗俄”的需求以及把跟共产党的战争视为内战,还是秘密地生产扩张型子弹供军用。在 1977 年后,虽然台湾没有签署日内瓦协定,但是迫于国际压力,只好公开表示愿意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正式停产。 民间使用 要注意的是,以上都是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在各国内政方面,并没有任何国际法规范不能使用扩张型弹头,完全看各国法令规定。 像美国根本就没有法令禁止扩张型弹头的使用,因此不论是打猎或是自卫用途,都可以看到这些弹头的身影;而几乎所有执法单位都在使用。各军火公司也推出许许多多不同设计的扩张型弹头,以满足市场需求。 像加拿大长久以来一直将扩张型弹头归类为爆炸物,完全禁止使用。但在执法单位的强烈要求下,于1996年通过将中空弹尖包覆型(Jacketed Hollow Point, JHP)改列为管制使用的爆炸物,有限度开放仅供治安单位使用。 欧洲各国的情况比较特殊 它们担心的不是民间使用,反而是治安单位的不当使用。欧洲议会属下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报告中指出,由于扩张型弹头的杀伤力较强,致命率也比较高,对部份中枪的嫌犯来说,几乎等于不经审判而执行死刑,因此它们正考虑要对警察单位使用扩张型弹头进行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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