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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乡遂制度
释义

简介

乡遂制度: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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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遂制度即“国”和“野”对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时,周王和诸侯都城及四郊以内地区,称“国”,“国”中之人称“国人”;四郊以外的地区称“野”,“野”的居住者称“野人”,或称“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称“鄙人”。“周礼”有六乡,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属有“有”分为六乡,直属的“野”分做六遂。乡以下分州,党,族,闾,比。遂以下分县,鄙,酂里,邻。“书·费誓“谓鲁国有三郊,三遂,”郊“即”乡“异名。”国语·齐语“谓管仲治齐,分”国“为二十一乡,六个工商乡,十五个士乡,士乡分连,里,轨,五乡一帅。按周每乡是一万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万二二千五百人为一军,管仲以二千家为一乡,五乡组成一军,每军一万人。名称,户数略异建制等级则一致。管称“国”以外地区为“鄙”,“鄙”分五属,属下分县,乡,卒,邑。分“国”和“野”是因为“国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国人”有权议政,亦有纳军赋,服兵役义务。“野人”是被奴役的农业生产者。国野对立的制度,自春秋中叶,逐渐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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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