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襄樊市卫生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市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 (四)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干部保健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有关地方性卫生规范性文件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落实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具体办法;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抓好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拟订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措施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十五)承担市血防地方病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管理局机关电子政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期刊管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安排和组织本局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综合性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和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和协调人民来信来访。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市区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规划建设,以及财务、统计和资产管理;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负责提出本局部门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统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组织监督实施卫生装备的标准;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本地的立项与实施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政策研究报告;拟订全市卫生改革发展措施;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卫生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承担指导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市血防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章;拟订全市血吸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对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达标县(市)区的考核鉴定,管理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措施建议,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会同有关科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卫生标准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六)医政医疗服务监管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拟订护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标准、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采供血工作;负责全市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文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七)中医药管理科(基本药物管理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拟订全市中医药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市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及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政策;负责监督落实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组织卫生医疗用品、试剂、耗材、设备仪器等招标采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和参与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九)人事科教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干部援疆援藏,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起草加强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性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高新卫生技术临床试验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的标准研究和技术评估;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参与指导高、中等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双边、多边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务对外技术、劳务输出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建、培训、派遣和联络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党外副局长1名),纪委书记1名;爱委办主任1名(高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一)市红十字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会长1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专职副会长1名(副县级),秘书长1名(正科级),副秘书长1名(副科级)。 (二)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局长兼任,配副主任1名(正科级)。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全市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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