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襄樊市城乡规划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城乡规划局,挂襄樊市测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原市测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村镇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四)加强广电、供电、通信、热力、燃气、供水、排水、输油、输气、消防等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城乡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措施与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组织开展城乡发展研究和规划编制。协调安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完善。指导本辖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审查、批准和报批各类城市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的规划管理。负责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办理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协调城乡规划监察及测绘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受理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全市自然遗产、城镇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欧庙镇、尹集乡、卧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团山镇、米庄镇、张湾镇、东津镇、伙牌镇)。参与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 (七)指导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成果提供和保密工作及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管理本市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各类测绘产品的质量。 (十一)根据省测绘局委托,对申报测绘资质进行受理,参与测绘资质证书年检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对全市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进行施测前的登记管理。 (十三)负责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樊测绘的登记、审查、报批。 (十四)负责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及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管市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政务信息、行政文件的起草及会议组织与协调;负责机关行政工作目标制订及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承办文电处理及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管理、保卫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告知申请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图、附件;负责规划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及相关业务制度的拟订、修改、完善工作;负责业务会的召集和记录,督办各科室办理进度,公布办理结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按规定督办申请人缴纳其它相关费用。 (三)规划编制科。 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及旧城整治规划等;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评审、规划报批、存档和公示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审查各县(市)城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关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并组织报批。负责建制镇、集镇规划的评审工作,组织审核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负责城市规划内重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欧庙镇、尹集乡、卧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团山镇、米庄镇、张湾镇、东津镇、伙牌镇),指导襄阳区其他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内重点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市政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负责对规划区内市政建设项目提出设计条件、审查设计图;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划定市政工程规划红线图(包括独立用地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的协调;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的许可工作。 (五)规划审批一科。 负责襄城片区、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的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工作。 (六)规划审批二科。 负责樊城片区、高新开发区部分区域(汉江以北到小清河以西围合区域)内的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工作,以及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 (七)规划审批三科。 负责襄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部分区域、东津片区(汉江以东、小清河以东围合区域)内的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调解批后建设纠纷,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参与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查处;负责规划公示、听证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组织工作。 (九)测绘科。 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的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工作;负责测绘资质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负责测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樊测绘的登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本市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审核报批我市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及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负责局系统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考核、录用、选聘、调配、任免、奖惩、工资、编制、报表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职称申报评审、晋升、聘任等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暂保留市城乡规划局随人员划转事业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原核定市城市规划局机关3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一)将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襄城分局、樊城分局、襄阳分局、鱼梁洲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局襄城分局、樊城分局、襄阳分局、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原单位级别、编制、经费来源不变。 (二)将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合并为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原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城乡规划局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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