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
释义 |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一般简称为政制改革或政改,通常指香港主权移交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发展的改动。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第七条 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第三条 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节选)(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改主要焦点现时香港政制改革的最主要的讨论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虽然《基本法》45条已列出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并于其附件内提供解释,但是条文内的字眼较为模糊。例如,《基本法》并没有具体解释“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的意义。另外,虽然人大常委已决定于2017年才可以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但特区政府已将讨论转移到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令到产生方法可以循序渐进。 另一方面,《基本法》68条已列出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但是条文的字眼亦较为模糊。此外,是否或怎样废除功能组别亦具争议性。 发展进程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主条目: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2007年及2008年)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提出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之改革建议,由于泛民主派认为政府提出的方案过于保守,加上没有全面普选时间表,政改方案最终得不到足够的支持而未能通过,选举安排沿用上一届的方式。 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主条目: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2012年)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0年提出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之改革建议,当中不少地方均参照2005年被否决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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