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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香港肛肠病学会
释义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简介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本会是由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和民间名医以及从事肛肠病研究和治疗的专家志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业务范围及优势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肛肠病研究、康复,中西医深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编专业资料。主要通过医学扩大与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横向合作和学术交流。以科研、教学、临床诊断相结合,促进肛肠疾病治疗事业的发展,为我国乃至世界人民大众防病、治病服务。

本会最大的优势,拥有中西方医疗界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为本会各医疗机构服务,可以有效的组织专家进行巡回医疗、保健、会诊、咨询服务和科研、教学等工作,有一批资深专家对各种肛肠疾病的研究,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广泛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会与众多国际医学(肛肠医学)机构保持紧密联系。本会定期组织会员与世界各著名医学机构、肛肠专科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本会每年都会组织会员赴美国著名的Ronald Reagan UCLA Medical Center、Harvard Dana-Farber Cancer Institute、Roswell Park Cancer Institute三大医学机构进行考察学习与学术交流。

权力机构组成与规则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关。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决策本会的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

本会章程规定:吸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医药卫生机构为团体会员,吸收年满18周岁以上的肛肠疾病治疗工作者和热爱肛肠疾病专业的人士为个人会员,并设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名誉理事,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肛肠疾病治疗工作者,或其它技术职称的人才,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发会员证,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发证书。

欢迎国内外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同道合作,为造福人类幸福,为肛肠疾病预防、治疗研究事业共同贡献力量。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加拿芬道20号加拿芬广场10楼1006室

指定合作单位

科研机构:

Ronald Reagan UCLA Medical Center (US)

Harvard Dana-Farber Cancer Institute(US)

Roswell Park Cancer Institute(US)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香港肛肠病研究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本会是由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和民间名医以及热爱肛肠病研究和治疗事业的志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球从事肛肠病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落实联合国 《世界肛肠疾病研究》( Culture of world of anorectal diseases),开展有国际水平的肛肠疾病高端研究,大力宣传肛肠疾病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成就,促进肛肠疾病先进、科学治疗方法的普及和推广,为全球受肛肠疾病所困的人们造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际社会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须遵守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坚持实践是检验科学真理标准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弘扬无私奉献、团结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为肛肠疾病研究事业做出卓越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香港。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在广东、北京、纽约、东京等地设立常驻联络处;各地经申请和本会批准,可设分会及联络处、研究基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肛肠疾病研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准,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战略研究学术活动,定期组织最新肛肠疾病研讨会、中外肛肠专家交流和知名肛肠疾病治疗机构考察活动。

(二)建立国家级肛肠疾病研究基地,把专业肛肠治疗方面有一技之长的能人组织起来,提高肛肠疾病治疗发展水平,为更多肛肠疾病患者服务。

(三)开展有关肛肠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常识教育,在全社会中进行肛肠疾病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推动香港与内地肛肠疾病治疗事业的高速发展。

(四)总结国际肛肠治疗的成功经验与方法,编辑出版各类肛肠疾病医学期刊和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资料。

(五)开发和推广世界各地肛肠疾病治疗工作的成果,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肛肠疾病治疗咨询。

(六)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向国家和国际社会举荐优秀的专业肛肠治疗人才。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与相关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的合作,向国外推介国内先进肛肠疾病治疗经验、中国肛肠病理医学专家自创疗法和肛肠疾病治疗优秀单位、向中国国内推介通过实践证明的国外的最新肛肠治疗技术与设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肛肠疾病研究或治疗的单位可优先入会。

3、世界各地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专业肛肠疾病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专业肛肠疾病治疗或研究工作,有品牌成果者可优先入会;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各级专业肛肠疾病组织的设计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开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章程,制度,职责的审定;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会长职权:

(一)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八)筹备、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权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国内品牌研究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肛肠疾病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经本会理事会提议,本会法人代表由本会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的部门:

1、学术顾问委员会;

2、战略品牌企划部;

3、国际医疗交流部;

4、“无刀除痔”新疗法推广部;

5、肛肠疗法宣传部;

6、财务预算管理部。

本会所设的部室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和部门,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及开展相关业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渐建立。由理事会决定进行撤销和新设。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香港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某年某月某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遵照“香港肛肠病研究”(简称研究会)章程和有关条款,吸收全国(包括港、澳、台)各地区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中央在北京的医学院校以及市、区级医院和医学研究机构的医学专家、学者、卓有成就的临床医技人员,参加“研究会”“专家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技术委员会”隶属于“研究会”,其工作计划、方针的制订,遵照“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而定,并将围绕“研究会”的宗旨、目标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技术委员会”在“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1、对本“研究会”下属医疗机构,负责医、药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医疗事故性质的鉴定、在职医、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推荐和考核等工作。

2、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定点诊疗业务和巡回医疗业务,为人群群众防病、治病发挥自己的光和热。

3、学术研究与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讲授临床经验及先进技术和疗法,并对学术交流的论文进行评审。

4、信息交流。“专家技术委员会”不断地将自己的临床经验、医学发展动态、国内外医学最新信息、动态、新技术进行交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实施建议。

5、开展咨询服务,提高本“研究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积极的向“研究会”推荐具有技术专长的医学专家、学者,努力发展会员。

第四条:“专家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一般为肛肠疾病专家、学者,所有委员必须具备高级以上的职称。“专家技术委员会”设顾问、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主任级和副主任级委员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第五条:“专家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副会长兼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由“研究会”法人代表提名、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主任、副秘书长由主任或正副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副主任和正、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专家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正、副秘书长以及所有委员,都应参与“专家技术委员会”六大业务工作,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本“研究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将根据各委员参与工作的态度和具体成绩,作为考评标准,并以此作为是否继续成为委员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研究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有权对不参与活动和实际工作的委员,在适当和必要时,提出变动意见。对连续一年无特殊原因,而又不参与任何活动和工作的委员,将作自动退出处理,自动终止委员资格。但无论是何种退会,均不得提出经济要求和财产要求。

第八条:本“研究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将视所有委员为宝贵的知识财富,和参加“研究会”网络的中坚力量,在其实现职责和义务的同时,为其开展工作尽量提供必要条件。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服务奖”的评选活动,由各病种专业“研究部”提出候选人,报“专家技术委员会”审核,最终由“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给“优秀服务奖”,并向“研究会”系统内部通报表扬。

第九条:本“研究会”是香港特区卫生社会团体,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即成为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团体章程,由“研究会”统一颁发聘书和会员证。对德高望重的知名专家、学者,可聘为“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荣誉会员。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专家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定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研究会”。会议时间、地点由“研究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事先通知。

第十一条:“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终止时间与“研究会”的终止时间相同。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会”审核生效。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待陆续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研究会”。

香港肛肠病研究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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