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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夏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释义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招生 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县政府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县直学校根据区域、户口性质及工作单位等条件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入学时优先安排。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六条 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学校管理委员会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区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由县教育局普教股、施教区域内各小学根据户籍、住房分布情况和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七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区域范围内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局普教股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中途除正常转学外,不准随意招生。

第八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当年十月中旬以前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小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夏津县小学生简明登记表》、《夏津县小学学生学籍卡》、《夏津县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夏津县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夏津县初中学生学籍卡》、《体育合格登记卡》、《身体素质测试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夏津县学生健康检查表》、《初中学生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所有学籍都要纳入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要严把建档关,不得借为新生注册学籍之际为学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若查出上述情况,在学校管理水平评估中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到教育局普教股更改学籍档案。

转学 借读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乡镇(街道)的学校内流动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我县内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直学校之间 、县直学校之间,因户口迁移等原因,按政府规定符合转学条件的,应予办理转学。原学校为学生出具《转学联系信》、《转学证明信》,转入学校在转学联系信上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章及学籍管理人员章之后,到县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学手续,教育局在转学证明信上编制相应新学号。

第十七条 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向县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县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因户口迁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资等原因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可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县招商部门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县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第十九条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就学,应持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办学校联系,学校出具接收证明后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再由教育局和学校按规定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建立学籍。刚到入学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凭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就近的公办学校联系,学校验证后予以接收,并出具证明,由家长交原籍教育行政部门留存。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县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县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县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县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人员章,否则无效。

县内初中、小学学生需到县内其它乡镇学校借读的,由学生与借读学校自行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我县学生因监护人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援边疆、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现役军人(含武警),需到县外学校借读的,由学生持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联系信》到借读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信》,《同意借读证明信》必须加盖借读学校公章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章才能生效。原学校在收到《同意借读证明信》后,方可允许学生到外地借读,并为其保留学籍,借读学校要为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由原校监督,借读学校要向原校介绍该生借读期间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年结束,学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级。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论其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如有不合格科目,一般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但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上的重大障碍,难以继续跟班学习的,经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予留级一次。但留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数的1%。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休学 复学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局审批。

因病休学的初中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出具《休学审批表》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因病休学的小学学生应提供乡镇级以上医院(含乡镇级)证明,学校出具《休学审批表》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准予休学。

对于小学、初中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县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第二十六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否则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颁发由县教育局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毕业、结业或肄业。初中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管理,按规定核发,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随意发放,不准任何学校仿制、伪造或擅自签发。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经考核,思想品德、身体素质、体育成绩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但毕业成绩未达标准的学科,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达标,或其它科目有两科不达标的,予以结业。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未受完初中段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或学历证明,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跨市、县(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安排升学。经借读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并升学。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

原则上,学生的学籍变更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但因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农民工进城等特殊原因符合转入、转出、休学、借读等变更条件的,学校应随时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应到县教育局审批的,由学籍管理员持有关证件到县教育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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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