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档案学会 |
释义 | 厦门市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简 介厦门市档案学会成立于1990年7月,是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福建省档案学会、中国档案学会团体会员。 厦门市档案学会是厦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厦门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厦门经济特区服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普及档案法基础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动态;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组织档案学术考察交流活动。 1994年,学会进行法人登记,成为社团法人,取得了开展社团法人活动的资格;1999年,学会按市社团办和市科协、市社科联的要求进行重新登记,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学会建立至今,已产生了四届理事会。 学会根据会员的规模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稳步发展会员,到目前,学会在册会员193人,团体会员16个。 学会成立以来,紧紧联系档案工作实际,先后召开了8次全市档案学术研讨会,共收到论文228篇,提交会议交流的有216篇,对档案工作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市档案学会还组织会员参加了中国档案学会、福建省档案学会、市科协、市社科联等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共有87篇论文入选。1995年、1996年,市档案学会二次参加了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两岸档案界共同探讨今后档案工作发展趋势。2001年,市档案学会编辑出版了《厦门市档案学术研究论文集》,该书由中国档案出版社出版,收入学术论文59篇,共25万多字。2001年12月,市档案学会作为发起方,主办了以“面向新世纪的档案工作”为主题的福建省档案学会闽南地区首次档案学术研讨会,加强闽南地区档案学术交流。 1994年,市档案学会与市档案局联合编辑出版了内部专业刊物《厦门档案》,作为学会会员和全市档案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和探索的园地,促进档案学术活动的开展,得到会员及广大档案工作者的赞许和好评。 市档案学会成立以来,始终鼓励、支持会员进行学术探索,开展学术交流,有多篇论文在各种学术评选活动中获奖。在1991——1994年福建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中,市档案学会推荐的11个项目有8项获奖,其中二等奖2项,三等奖4项,四等奖2项;1998年,3篇论文被市科协第二届青年学术年会暨中国科协第三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评为优秀论文;2000年,在厦门市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活动中,市档案学会选送的成果有一项获二等奖,一项获三等奖;2002年,在省档案学会优秀成果奖申报活动中,市档案学会推荐的论文有1项获得二等奖,2项获得三等奖,5项获得四等奖;在厦门市第五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活动中,有2篇论文获二等奖,2篇论文获三等奖。 1998年,市档案学会被评为1992——1997年度全市社会科学先进学会;2000年,学会被市社科联评为“先进学会”;2002年,省档案学会评选学会为“1997——2001年先进学会”;学会先后有多人被省档案学会、市科协、市社科联等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入会条件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凡是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有专兼职档案人员5人以上(含5人)、本会会员3人以上(含3人)的本市各区档案部门以及中央、省、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承认本会章程,具有档案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专业相当于管理员以上职务的档案工作者;大专院校档案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工作能力者;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档案事业,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具备一定档案理论知识,并取得一定成绩者;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者;热心于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福建省档案学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入会程序一、申请人到市档案学会领取入会申请书,填妥并提交; 二、申请由市档案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携一寸近照到市档案学会办理会员证。 厦门市档案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厦门市档案学会,英文译名:The Archives Society of Xiamen,缩写:ASX。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厦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档案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咨询活动,不断提高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促进厦门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厦门经济特区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挂靠厦门市档案局,并接受中国档案学会、福建省档案学会、厦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市档案局(馆)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开展档案工作理论和业务研究,组织档案学术和档案工作经验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宣传和普及档案学的基础知识,介绍推广档案科研成果和档案工作新经验,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 (四)对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进行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密切联系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表彰奖励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对档案事业及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七)积极举办符合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档案管理员以上专业职务或其他专业相当于管理员以上职务的档案工作者; (二)大专院校档案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工作能力者; (三)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热爱档案事业,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具备一定档案理论知识,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五)热心于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 (六)在本市的中国档案学会会员、福建省档案学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七)单位会员必须是有专兼职档案人员3人以上(含3人)的本市各区档案部门以及国家、省、市属事业、企业的档案部门。单位会员的专兼职档案员为本会的当然个人会员,但必须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单位会员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出版、印制的各种期刊和资料的权利; (七)有介绍和推荐新会员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七)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必要时可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学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长;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二)向中国档案学会、福建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3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收取500元会费,个人会员每届收取30元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8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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