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争取项目资金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争取项目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力抓好项目争取工作,加快推进“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在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资金投放期间,各级各部门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计划外投放的建设项目资金和其他组织投放的以增加地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的资金(不含政策性转移支付的救灾资金、抚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业务费等)。 第三条 对各级各部门所争取的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计划外投放的建设项目资金和其他组织投放的项目资金按金额大小实行以奖代补。各级各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情况纳入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章 以奖代补对象 第四条 根据各部门、各乡镇项目管理职能,以奖代补对象分为三种类型:项目综合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既有行业项目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投资来源渠道和资金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农办、扶贫办等。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行业项目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农业局、文广局、林业局、旅游局、计生局、水利局、公安局等部门。 其他部门是指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县直机关其他部门和乡镇(区)。 第三章 以奖代补原则 第五条 凡争取到上级部门计划外投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组织投放的项目资金额度在30万元(乡镇区争取项目资金不受金额限制)以上适宜于本办法。列入当年度国家和省、市部门计划内投放的财政建设项目资金不适宜本办法。 第六条 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或争取的项目资金,视同单个项目给予以奖代补,不重复计奖。以奖代补资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以奖代补标准 第七条 分部门以奖代补标准。 (一)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投放的财政资金,以当年上级安排同类项目计划内资金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以下档次实行以奖代补。 1、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3—4万元。 2、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在1000--3000(不含3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2—3万元。 3、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300—1000(不含1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1—3万元。 4、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100-300(不含3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1—2万元。 5、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30—100(不含1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1万元。 其他项目资金(如上级财政贴息贷款),按当年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数额的2‰进行奖励。 (二)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市政府部门投放的财政资金,以当年上级安排同类项目计划内资金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以下档次奖励: 1、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4—5万元。 2、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在1000—3000(不含3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3—4万元。 3、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300—1000(不含10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2—3万元。 4、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100-300(不含3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1—2万元。 5、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在30—100(不含100万元)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单位1万元。 其他项目资金(如上级财政贴息贷款),按当年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数额的3‰进行奖励。 (三)其他部门 按当年本部门争取到位的所有项目资金数额的3%奖励(县内安排的资金不奖励)。需地方配套的项目,奖励资金比例按配套资金比例递减。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八条 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联合做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争取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总额的80%奖给责任单位,20%奖给配合部门;由项目责任单位或申报部门单独做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的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全部奖给项目责任单位或申报部门。 第九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项目争取相关个人奖励和工作补充经费,60%奖励给争取项目资金的有功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不超过40%),其余40%用于争取项目工作补充经费。 第六章 以奖代补程序 第十条 项目争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项目谋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评估验证机构对项目进行验资、审核、确认,并出具评审报告。对向上争取到位的计划外政策性资金,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财政到帐资金为准。当年申报,下年到帐的,列入下年度以奖代补申报。 第十一条 县项目谋划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报告,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到位资金必须有当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上级批文和当年度至下年元月三十一日止的财税或银信部门的进账凭据。 第十三条 争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责任单位自筹解决。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解决。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以奖代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项目谋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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