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帮助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政府、家庭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为主兼顾小额门诊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政府领导,行业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多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广泛动员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同时兼顾小额门诊费用、住院分娩和免费健康咨询,实现互助共济、风险分担、人人受益。资金实行全县统筹,以统筹帐户和家庭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按比例补偿。实行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定期公示,增强运行的透明度。 第四条:自2007年起,覆盖全县24个乡镇(区)所有行政村80%以上的农村居民能够参加合作医疗,2008年全县90%以上的农村居民能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09年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有效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在籍农业人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协调,审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合理预算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转。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做好对“五保户”、特困户农民的参合资金补偿及医疗救助工作。 扶贫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医疗救助纳入扶贫规划。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农民群众的宣传工作,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人劳、编制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人员的核定。 公安部门负责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 审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参合基金的资助。 民宗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及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县残联负责对全县农村残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药监部门负责定点县、乡镇(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药品安全检查。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作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信息反馈,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转诊审批、稽查核实,大病统筹资金的管理调配使用,编制资金的预决算,查处和纠正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 各乡镇(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财政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宣传领导,参合农民的调查登记,参合基金农民缴纳部分的收取、上交,乡、村补偿经费的公示及信息反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 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做好个人参合基金的收缴,协助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监督定点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质量及医药费用定期公示落实情况。 第七条:成立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审计局,主要职责:监督县、乡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落实情况,基金收取、管理、使用情况, 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区)也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委员会。 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政府主导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单位帮扶,企业、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做到“户不漏人”。 第九条:中央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10元,共计每人每年50元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补助资金。 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政策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对象的参合资金,由民政、计生部门按规定配合解决。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总量控制,收支分离,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防范透支风险,确保运行安全。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家庭账户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大病基金四部分。 家庭帐户基金。人均12元,用于参合农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农民住院的自付部份。可以滚存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冲抵下年参合金。 住院统筹基金。人均33元,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助。 风险基金。人均3元,用于弥补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医药费用的补助。 大病基金。人均2元,用于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大病住院补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内,住院治疗实行分段结报,乡镇卫生院起止线为50—6000元,1000元内(含1000元)按60%报销,1000元以上按50%报销。县级医院为200—10000元,1000元内按40%报销,1000元以上按30%报销。县外省、市医院为500—20000元,1000元内按30%报销,1000元以上按20%报销。外出打工、探亲等参合人员在外地县级及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病住院,按20%比例报销。每人年累计报销住院费用为8000元,特大疾病(如癌症)住院费用为12000元。 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医疗费用在家庭帐户内直接支付,用完为止,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对参合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特困户、特困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等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的,实施第二次补偿。即:先按参合人员住院结算方案予以补偿后,对起止线以上的费用,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再报销未补偿医疗费用的50%,县级医疗机构报销40%,省、市医疗机构报销30%。 对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县内医疗机构超过10000元、县外医疗机构超过20000元以上的,实施第二次补偿,先按参合人员住院结算方案予以补偿后,超出部份,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再报销未补偿医疗费用的40%,县级医院住院的按35%报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30%的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凡符合《习水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习水县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县合管办同意转诊转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合人员临时外出突发疾病,就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抢救范畴); (四)外出打工参合人员在外地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因公伤、职业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犯罪、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服毒、性病、输血、人为因素以及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所致的医药费用。 (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转诊转院或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三)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四)因拒绝接受计划免疫所患相关传染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五)器官移植、血透、特殊辅助检查、营养品、保健品、康复性器具、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镜等特殊医疗费用。 (六)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陪伴费、伙食费,特需服务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及其它诊疗项目。 第五章 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家庭账户使用。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区)卫生院先行垫付,再由乡镇(区)定点医疗机构上报县合管办,审核后由县合管办一次性划拔所垫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住院实行“统筹帐户,医院核报,统一结算,便民利民”的原则。确需住院治疗的,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余额由医疗机构垫支,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报县合管办审核后划拔补助资金。 参合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转外住院治疗的,持县级医院转院申请表。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外住院治疗。出院后由病人或家属凭医院提供的住院医药费用结算表、医药费分类清单及出院结算发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资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比例报销。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和在外地探亲患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后30日内,可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异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转)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发票等直接向县合管办申请报销。 第十八条:五保户、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比例补偿以外的住院费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操作办法,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 第六章 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参合者在保偿期内,享有自愿参保、知情、建议、选择、监督等权利;有自主支配小额门诊费补偿、监督医疗服务及收费的权利,患病住院期间,有享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等权利;有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参合者在保偿期内,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参合基金;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县辖区内具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含个体医),均可向县合管办申请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经县合管办考查考核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合同。可承担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每年实行考核制度,对不合格者县合管办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住院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自主选择在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要查验证件,详细项目登记,出院后出具处方、收费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对参合者门诊、住院的费用,一律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监制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票据,方可予以补偿。住院病人实行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外医院治疗的,须出具县级医院转诊转院证明,报县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出治疗。 第二十三条: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努力做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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