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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县乡财税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总结上一轮体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增强乡镇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培植财源、自主理财的积极性,壮大乡镇财政实力,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条  乡镇财政管理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坚持让利于乡镇、兼顾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县对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积极性;按照统筹兼顾、共同发展的要求,县对边远、贫困、纯农业乡镇在财力安排上适当倾斜。

第四条  县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为主要内容的统收统支加激励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一定四年。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收入组织和管理。乡镇的财政收入一律上划,实行县级统一管理,集中上缴县金库。国、地税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税、建安营业税、教育附加六个税种,2007年底止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地税直属分局和稽查分局征收管理的税源和税收,由国、地税直接征收,不进入乡镇任务考核。其余税收,县人民政府参照2007年乡镇财政收入任务完成基数,按照乡镇类别确定增长目标,逐年核定财政收入任务。县对乡镇实行税源管理,国、地税和财政部门按属地征收,县级入库,实行年度考核奖惩。

(一)国税收入。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预算,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税源分布情况,分乡镇下达国税收入任务,由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乡镇协助,年度实行双向考核。

(二)地税收入。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预算,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源分解情况,分乡镇下达地税收入任务,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没有地税延伸机构的乡镇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由税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各乡镇要积极协助配合地税部门完成收入任务,实行双向考核。

(三)财政部门组织收入(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县人民政府按照年度预算,分乡镇下达财政收入任务,由各乡镇组织征收,实行年终考核。

第六条  乡镇支出核定。县对乡镇财政支出实行统一核定,乡镇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顺序合理安排支出。对乡镇核定支出后,乡镇超支自补、结余留用。

(一)人员经费支出按实有在册人员预算

1、工资及津贴、补贴补助:包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生活补助(抚恤)等。

2、按人员或工资计算的经费:包括工会费、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当年人员变动的由县财政据实调整。

(二)政策性支出:乡镇新增减人员(经县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安置、调进调出人员净增减等)的经费,正常增资、浮动工资、当年职工死亡安葬费、一次性抚恤、知补、艰苦边远地区补助、农村五保户经费等由县级财政专项追加追减指标。

(三)公用经费支出分类定标预算

按照县财力状况,根据乡镇人口数、国土面积、在册职工、距县城距离等因素核定公用经费的预算标准。

1、基本公用经费支出:主要指维持乡镇机构基本运转的支出费用。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报刊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劳务费、培训费等。计算公用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实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2000元/人,另根据乡镇政府距县城的距离,按在册人数每人增加10元/公里。

2、车辆经费:按照习水县委办、政府办《关于习水县党政机关车辆配置计划的通知》(习委办字[2006]47号)文件规定,每辆小车基本经费核定为2万元;另根据乡镇政府距县城距离和乡镇国土面积计算增加经费。计算方法为:距县城距离每公里增加100元,乡镇国土面积每平方公里增加20元。

3、会议费和培训费:每乡镇核定为2万元,另按乡镇人口数计算1元/人增加经费。

4、接待费:每乡镇核定为4万元,另按在册职工人数每年100元/人增加。

5、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为加大乡镇对农业生产、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救灾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整脏治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投入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化债务等支出,按乡镇人口数每年5元/人计算安排。边远贫困、纯农业乡镇,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补助。

(四)村级运转经费按现行政策补助乡镇。在体制执行中,若县委、政府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调整。

第三章  奖励补助

第七条  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确保支出兑现的乡镇,参与县人民政府财源建设综合评奖。没有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乡镇,除不能参与县人民政府财源建设综合评奖外,次年预算按所欠任务的20%扣减公用经费。

第八条  超额完成税收的奖励:对当年超额完成财税收入的乡镇,超额部分按县实得财力给予一类乡镇20%、二类乡镇30%、三类乡镇40%、四类乡镇50%比例分别进行奖补。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国、地税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划入库。不得在乡镇之间调剂税种、税目,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供各乡镇收入完成分税种明细表。财政局按各乡镇分税种明细表结合税收台账核算乡镇的奖补财力。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综合预算编制的要求,将各项规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认真做好自求平衡。

第十二条  实行本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问题处理:

(一)各乡镇的财力结余乡镇继续留用,用于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等;

(二)滚存赤字乡镇由乡镇逐年自行消化;

(三)乡镇当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和经济社会发展、财源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化解乡镇村级债务和消化赤字等。

第十三条  当年奖补乡镇的财力在30万元以内的,次年安排使用。超过30万元的部分次年按30%安排使用。结余部分逐年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在本轮体制中,所涉及的数据依据为:

(一)乡镇在册人员以人事编制部门提供的报表为依据;

(二)乡镇国土面积以县国土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三)乡镇距县城距离以县交通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乡镇人口数以县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年报人数为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分类暂按现状划分,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发展情况作适时调整。一类:东皇镇、马临工业经济开发区、民化乡;二类:习酒镇、隆兴镇、温水镇、良村镇、仙源镇;三类:双龙乡、土城镇、同民镇、回龙镇、桑木镇、二郎乡;四类:官店镇、桃林乡、永安镇、寨坝镇、二里乡、大坡乡、坭坝乡、三岔河乡、程寨乡、醒民镇。

第十六条  财税部门当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按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习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习水县2004-2007年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 (习府发〔200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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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