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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习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办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服务对象,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中心正常、有序运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州省行政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的所有办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政务中心应本着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打造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一站式”集中办事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办事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各项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等由全县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的事项。

未报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事项,各单位不得擅自受理。

第五条 所有办事项目要全部进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办事项目。

第六条 办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办事项目,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报,经审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办事项目确定、调整、变更,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政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第八条 各单位对所有办事项目,必须按照“合法、快捷、便民、配套”的原则制定办事指南:

(一)办事指南应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办件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不得另行要求申报人提供办事指南中没有规定的材料。

(三)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除现场勘察之类的情况外,不得要求项目申请人参与项目的审批过程。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第三章 办件管理

第九条 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系统。登记时分为准予受理、不予受理和暂缓受理三种情况。

(一)准予受理的办事项目要当即打印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不适合申请要求的,要说明理由;属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

(三)办事窗口暂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先收件,打印暂缓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按本条前两项的情况区别办理。

第十条 准予受理的事项的办件类型分为即办件、承诺件、报批件和联办件四种类型进行管理。各办事项目所属类型要在办事指南上予以注明。

(一)即办件是指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

(二)承诺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

(三)联办件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列为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

(四)报批件是指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经本级审查同意后转报上级审批的。

第十一条 即办件的办理 :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即办件可不再打印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承诺件的办理:

(一) 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电脑系统,并打印《习水县政务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二) 承诺件办理过程中,需现场勘察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并商定时间,告知准备事项;需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说明情况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书面一次性告知有关情况,待申请人将有关资料补齐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办理时限。

(三) 承诺件审查办理完结后,准予办理的,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取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联办件的办理:

(一) 联办件的申请由牵头单位的窗口受理。

(二) 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电脑系统,并打印《习水县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受理通知书》,一式多联。其中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本单位窗口,第三联送政务中心投诉督查科,其余根据联办单位的多少分别送联办单位窗口各一联。

(三) 根据联办件的具体内容,联办件所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件总体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有关窗口。

(四) 各有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按承诺件的方式进行办理,但所有需告知申请人的事项由牵头单位统一转告。

(五)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联办事项由政务中心专门制定办理流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报批件的办理:

(一)受理报批件后,窗口工作人员要打印《习水县政务中心报批件受理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申请人,第二联存窗口。

(二)报批件在本级的办理过程按承诺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级办件完结,不同意上报审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和法律救济途径;准予上报上级部门的,应打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报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各窗口单位受理的各类事项,由受理人员负责跟踪办理直至完结。

第十六条  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凡是窗口和中心工作人员书面回复或告知任何事项,必须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凡是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的各类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  执行否定报备制。凡是政务中心各窗口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事项,必须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向政务中心报告和备案。

第十九条  执行窗口无缺位制。政务中心各窗口在工作时间必须保证工作岗位不缺位,业务不间断。

第二十条 执行办结公告制。凡是各窗口单位受理并且办结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习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窗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申请人有权向政务中心投诉督查科投诉。投诉处理按照《习水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咨询和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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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4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