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和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规划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做好我县城镇和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规划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和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规划原则为:统一规划、新旧兼容、逐步建设、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多元化建设、多种形式经营。 二、城镇和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建设规划必须与城镇和旅游风景区建设规划相协调,功能要齐备,规划适度超前。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规划用地,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实施。 三、按照大场地小站房的规定建设汽车站场。中心乡镇(区)汽车站场用地面积要达到15亩以上,站房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一般乡镇汽车站场用地面积要达到10亩以上,站房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边远乡镇汽车站场用地面积要达到6亩以上,站房面积控制在600平方米以内;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用地面积因地制宜,能大则大,最小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站房面积控制在600平方米以内。 四、汽车站场规划图按1:200比例制作,分别估算出总投资和征地拆迁费、土建工程费、机械设备费、计算机通讯设备费和其它费数量。城镇和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征地拆迁费由相应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开发商自行负责,土建工程费按92交通定额、96编制办法计价。 五、实施序列按站场能力与运输量发展保持基本平衡,按运输量预测结果确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从2003年开始至2020年止,按照效益优先,筹资渠道畅通者优先,适度超前,量力而行,客货站场同步建设的原则排出各站场建设时间表,分步组织实施。 六、汽车站场建设规划上报审批截止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请各乡镇( 区)安排专门人员抓紧抓好此项工作,按时报送县交通局、计划局、国土局、建设局。 七、旅游风景区汽车站场规划由县旅游局与相关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衔接共同报送。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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