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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的调整方案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的调整方案》已于2007年8月24日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做好宣传,认真贯彻实施。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

报销比例和扩大报销范围的调整方案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让广大的参合患者得到更大的实惠,切实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有效防止广大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参合人员住院门槛费

县级医疗机构从200元降至50元,乡镇医疗机构住院免收门槛费,县外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500元不变。

二、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1、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执行分段结报,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即:乡镇按70%,县级医院按50%,县外医疗机构按40%比例报销。

2、县内、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参合患者按规定实施第二次补助的按60%比例报销,外出务工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不变。

三、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降消项目捆绑式补助的报销比例

住院分娩平产接生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降消项目捆绑补助,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补助160.00元,县级医疗机构补助200.00元,平产接生中的双胎以及剖宫产、难产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时不再减去“降消”项目的补助费用,直接按照实际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难产:是指臀位、上产钳助产,胎吸等。(会阴侧切不计入难产)。

行剖宫产术计算手术费用时,只能收取剖宫产手术费,不得再收取顺产分娩费用。

四、新增报销范围

(一)结核病

1、在县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结核病人, 产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按照结核病人国债项目在县疾控中心进行报销;国家结核病控制国债项目不能报销支付的部分(包括参合重症结核病人和传染型结核病人的检查费,普通型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等)进入新农合按照县级住院比例报销。报销时须附县疾控中心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2、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经县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到县外指定的医疗机构(贵阳肺科医院和遵义四一七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按县外医疗机构比例报销。未办理转外治疗手续擅自转外治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外出务工人员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必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务工人员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二)精神病

参合前未患精神病、在参合期间诊断为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须到县合管办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报销办法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擅自转外住院治疗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门诊放疗、化疗、透析等特重疾病

癌症、肾衰竭等重大疾病病人,为减少经费开支在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所产生的放疗、化疗、透析等医疗费用,按县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报销。

(四)输血费用

输血病人输血成本费及其相关费用(如交叉配血、输血费等),除输血互助金外,列入报销范围。享受了无偿献血等额用血的参合患者,不进入合医报销。

(五)特殊情况和特殊人群

参合人员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经二次补助后仍有较大额度医疗费用无力承担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报县合管领导小组研究适当解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抢救治疗费用,无法追偿需要从新农合中解决的,由经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合管办调查审核后报县合管委领导小组审批。

民政部门直接帮助参合的鳏、寡、孤、独人员,计生部门帮助直接参合的“两女”户(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在实施住院补助时可享受提高20个百分点的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持民政部门、计生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库,以及参合患者出据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调整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材料费和治疗费报销比例

大型仪器检查费按仪器所在医疗机构类别对应的比例进行报销;特殊治疗费和国产特殊材料费以及2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按比例报销,进口特殊材料费的80%计入医疗费用再按相应比例报销。

六、调整外伤项目报销规定

对外伤病人中(除不予报销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杀、自残、工伤),经公安部门及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共同确认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持经治医疗机构注明外伤原因的病历,以及发票原件可进入报销程序。

除学生参保者外,经新农合报销后不再提供复印件。

七、中药费用补充规定

县、乡住院病人使用中药汤剂,每日一剂,出院带药为三日剂量,一剂金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超出部分自付。 

八、转诊补充规定

未在县级医疗机构检查和住院治疗需转诊外出的,持乡镇卫生院疾病证明书到县合管办申请办理转诊手续,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急诊转诊须一周内完善转诊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手续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九、外出打工人员住院补充规定

外出打工人员生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治疗1周内必须电话报县合管办备案。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原件、与原件相符的其它复印件和打工单位证明方可报销,未经备案和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十、本方案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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