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第一批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宏观经济的积极作用,有力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习水县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习水县第一批政府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凡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通过划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逃避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从财政专户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县财政局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非财政供养单位接受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进行政府采购时,交通工具每季度一次集中采购,其他货物、工程、服务每月一次集中采购。各单位应提前15天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采购办初审后按程序在三日内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采购程序进行采购(5万元以内由采购办审定,5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划拨方式,即采取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单位采购项目资金划存政府采购办专户,采购办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采购资金付给成交供应商。 四、暂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应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不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送县政府采购办初审报县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购,凡属控购商品,首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再报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 六、对违反《习水县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逃避政府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习水县第一批政府采购目录 习水县第一批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工业洗衣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3、各类办公用家俱。 4、通讯设备:总机、集团电话、网络电话、移动通讯设备、其他通讯设备。 5、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设备等) 6、医疗调和器械药品、计划生育设备药品、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启重设备、锅炉。 7、物资:大宗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其他物资。 8、交通工具:轿车(普通、高级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摩托车及其他通用交通工具。 9、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和其他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1、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单项或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 2、房屋装饰、装潢工程(工程价值5万元以上)。 3、市政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水、暖管网工程及管材、材料(工程价格10万元以上)。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绿化、美化工程及单位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三、批量采购超过3万元的其他项目和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财政部门认定需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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