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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原农业机械厂)职工群访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释义

县属有关工作部门、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及职工代表:

习水县人民政府3·14职工群访问题调查组《关于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原农业机械厂)职工群访问题的调查报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同意,现予批转。

县人民政府充分肯定习水县农业机械厂的改制工作。由亚光公司对农机厂实施承担债务式兼并,符合当时的政策背景,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和省市有关企业改革政策。亚光公司对农机厂实施兼并富于改革勇气,兼并以后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后,企业经营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县人民政府对农机厂的困难十分关注,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亚光公司未能全面兑现劳动关系接续、“两金”缴纳、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承诺,企业职工生活水平下降,部分职工生活陷于困境,因而对企业的前景失去了信心。

为了妥善处理3·14职工群访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经贸局配合,督促亚光公司执行《习人劳仲裁字(2001)06号裁决书》。依法恢复22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从仲裁生效之日起,发放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尽快兑现拖欠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完善社保关系接续,清缴代收的职工交在公司的“两金”。依法恢复职工代表大会。

由县民政局落实对特困职工的救助措施。

二、从即日起,亚光公司对农机厂的资产处置,包括对外质押融资等经营活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备案。

三、继续深化对农机厂的改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原农业机械厂)职工群访问题的调查报告

县人民政府:

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原习水县农业机械厂(以下简称农机厂)职工22人于2006年3月14日上午8点集体到县人民政府上访,反映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后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四点要求:(1)恢复劳动关系;(2)交清“两金”,集体部分由企业交、个人部分个人交;(3)发放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4)撤销兼并协议。

县长宋新柱同志亲自接访倾听了职工反映,当即明确,抽调经贸局、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信访局、人劳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审计局、国资局、民政局的人员组成调查组,20天内将调查情况与职工代表见面。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王茂才同志于2006年3月14日下午召集工作组人员会议,明确了工作任务:一是梳理研究兼并协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二是调查核实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三是针对职工上访诉求提出处置建议。提出了工作标准:必须有利于改制工作的推进,但有错必纠;必须有利于职工问题的解决,但要合理合法;必须有利于企业稳定的维护。工作组于2006年3月15日进驻亚光公司,分成信访组、困难职工调查组、兼并协议履约审核组、收缴“两金”清理组四个小组开展工作,分别采取召开职工座谈会、走访职工、查阅资料等方式,经过十多天的紧张有序工作,基本摸清了底细,进一步听取了职工反映,也听取了亚光公司对履约兼并协议的情况说明,认真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农机厂位于县城黑鹿岩,1952年建立以来,随着体制的转轨,由于该企业建厂时间长,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一度陷于困境。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机厂已成瘫痪企业,工人纷纷外出自谋职业。1994年为了职工的生计,县委、政府反复研究,对农机厂实行租赁经营,其间,大多数职工回厂上班。从审计材料上反映,周维租赁农机厂盈利50多万元。租赁期满后资管组经营一年时间亏损30多万元。

2、1999年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文件规定,本着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亚光公司以承担债务式兼并了习水县农机厂,对人、财、物整体接收。兼并时农机厂有在岗职工139人,退休职工97人,合计236人。同意兼并214人,占职工总数的90.68%,未签字的19人,占职工总数的8.05%,弃权3人,占职工总数的1.27%。

3、按照兼并方案和兼并协议的约定,企业实施兼并后,亚光公司全部接收农机厂职工实行合同管理。所有职工的人事档案保留在人事局,以后职工调动、升资、退休,按照原企业职工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目前农机厂的职工组成是:在岗工人30人(含内退8人),待岗工人12人,停薪留职48人,退休工人90人,辞退30人,合计210人。另有企业包养人员6人。

4、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后,亚光公司在搞好程寨电站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维修原沙砖厂,新修建了红砖厂和桑木电站等措施,给待岗职工创造工作岗位。但因为原农机厂的职工档案工资过低,上班职工的工资按职工档案工资计发,上班工人每月的工资是200-500元左右;又因城市管理,重大吨位的货车白天不准进城,而沙砖和红砖都是大吨位的车辆营运,加之市场因素的制约,红砖厂和沙砖厂相继倒闭。目前农机厂上班工人的工资,内退人员工资、企业包养人员等生活费的资金来源靠程寨电站的收入、原农机厂机修车间收入1万左右、处置部分闲置资产来维持现状。

5、亚光公司在兼并农机厂后,首先清理原农机厂的在册人员,通知回厂与亚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农机 厂原人事管理混乱,部分工人外出谋生时间较长无法回厂,亚光公司按企业的规定,以停薪留职期间不交“两金”和多次通知职工未到厂办理有关手续为由,于2001年元月29日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32人。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决,有2人补交企业“两金”后亚光公司收回安排工作上岗。有8人放弃了诉权,其余22人于2001年4月起多次上访,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落实。

二、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职工反映的问题很多,经过梳理综合,对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关于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的兼并协议是否合法?兼并农机厂前亚光公司的资产是多少?兼并时农机厂的资产情况?

经查,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是县委、县政府按中央有关精神,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文件规定,针对农机厂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实施过程中,习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农机厂的资产进行了清理(习国字[2000]19号)、(习国字[2000]20号),资产评估小组、遵义市土地估价事务所和习水县国土局对农机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了兼并方案,并由职工签字同意,习水县工业经济局和习水县经济体制改革局于2000年9月20日对兼并方案以《关于对习水县亚光有限公司兼并习水县机械厂兼并方案的批复》(习经体[2000]48号)批复同意。2000年9月22日农机厂副厂长(兼并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天才与亚光公司在兼并协议上签了字。兼并工作经过了审计、评估、讨论、批复、签约的必要环节,符合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完备。

(1)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前的资产状况。从兼并方案上看,亚光公司创建于1993年,主要从事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公司拥有总资产740万元,其中公司自有资产270万元,国家资金470万元,初步形成以商业及工业生产的企业集团雏型,特别是水利发电将成为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发展的支撑点。

(2)兼并时农机厂的资产状况。①《习水县审计局关于对习水县机械厂租赁经营期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计意见》习审意字[1999]02号档案中《租赁前、后资产、负债对照表》审计证据反映,1994年4月1日农机厂(租赁前)总资产2757522.78元,1998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总资产4882842.79元(其中清产核资增值2284876.00元)。②2000年2月20日兼并财务资产清理审计小组《关于对习水县机械厂清理情况的审计报告》反映,兼并前该厂的总资产为3739446.66元。③县国资局2000年9月19日《关于对习水县机械厂评估确产的通知》(国资局[2000]19号)反映,机械厂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5113666.01元。《亚光公司兼并机械厂资产移交表》反映,兼并时总负债3212373.03元,净资产1901292.98元。

2、关于兼并是否存在低价评估,农机厂属自行评估自己兼并,低估自买?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兼并后亚光公司变卖国家资产是多少?

(1)评估问题。兼并时,习水县资产评估小组对习水县农机厂进行了清产核资,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的规定,土地资产由遵义市估价事务所进行评估,按当时习水县政府的基准地价核定,其他资产由习水县资产评估小组采用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评估后总资产为5113666.01元,其中固定资产1111259.29元,流动资产357406.72元,土地资产3645000.00元,评估后资产比评估前资产3739446.66元(流动资产387406.72元,固定资产2062039.94元,土地资产1290000.00元)增值1374219.35元,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2)兼并后变卖国家资产问题。经查证,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后处置了一部分闲置资产。普通机床,皮带运输机等27台(套)(时间是从2001年10月19日至2004年4月19日),当时评估价格是165425.87元,处理价是541100.00元,增值了375674.13元。处置闲置资产经过公司会议,工会参与研究处理,但未经职代会同意。亚光公司没有按《兼并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办理。

3、关于工人的房改补贴未到位,职工福利过低。

从材料上看, 2000年遭受特大旱灾,公司支柱水利发电大受影响,在经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亚光公司向房改办贷房改资金发放工资。所贷的房改资金未还。房改办要贷款偿还后才发放房改补贴。这种情况的房改补贴应由亚光公司负责。亚光公司的职工从工资表册中没有反映职工的福利待遇。农机厂属老式企业,困难职工比较多。调查组走访大多数职工,有夫妇双方都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也有夫妻双方均办理停薪留职的,确有少数特困职工需要帮助。

4、关于要求补发农机厂历年拖欠的工人工资。

经查证,在兼并前,由农机厂资管组领导生产时,因市场因素,当年企业亏损,欠发后勤人员工资是2个月左右,工人工资是4—6个月左右。在兼并时,亚光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待公司经济好转时,补发差欠工资。兼并后,2002年6月因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用过激行为阻厂,造成了当年停产两个月。公司负责人也是用前一种办法口头承诺答复。均无书面材料。

5、关于按兼并协议安排职工上班。

兼并协议中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约定公司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岗位设置,并依照《合同法》、《劳动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现有职工进行管理使用。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应全部接收农机厂在职职工,并积极创造就业条件,力争更多的就业岗位,安排现有职工就业。目前原农机厂在册职工120人,其中在岗人员30人(办公室、机修车间、程寨电站上班22人,内退8人),占工人总数的25%。亚光公司兼并后农机厂采取了维修砂砖厂,新建红砖厂,维持机修车间等方法来创造就业岗位。但由于实行档案工资计发,工资福利过低,职工上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和养家糊口,职工自愿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外出打工和经商人员比较多,到2005年10月,大部分职工仍在外谋生。亚光公司以岗位缺乏为由,只与部分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兼并协议》的有关条款。

6、关于按兼并方案4、5、6、7条规定,提高职工的工资标准,交足养老、失业、医疗三金,解决拖欠退休人员的药费。

经查证,从2000年以来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反映,每人每月200元—500元不等一直延续至2006年元月31日。待岗人员的工资是原农机厂的档案工资(每人每月133元至271元)。由于历史原因,有夫妻双方属农机厂工人的,有父子母女两代都是农机厂工人的,这样的工资难以养活全家,致使大批工人停薪留职。

交足养老、失业、医疗“三金”问题,亚光公司的职工,有上班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辞退工人,退休人员。他们的“三金”缴纳情况各不相同:公司安排现上班人员,待岗人员和内退人员每月在工资中坐扣5元留单位财务作上缴“两金”,停薪留职人员每年按协议的约定,“两金”由停薪留职人员缴纳。以上各类人员的“两金”,亚光公司的缴费操作办法是: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一个,缴清“两金”一个,与县社保局协商办理退休手续。亚光公司代收停薪留职人员缴纳的“两金”至今没有上缴社保部门。从社保部门查出,亚光公司职工“两金”已缴到1999年10月,截止2005年12月共差欠养老金104.2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7.7万元,个人应缴26.8万元。差欠失业保险金10.6万元。由于全县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工作未启动,亚光公司未进入医疗保险金统筹。目前拖欠的住院费用4万多元。

7、关于要求按劳动仲裁和县政府信访办会议纪要,恢复22人的劳动关系。

经查,亚光公司于2001年元月29日以习亚[2001]3号—33号文件对袁永明等32名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未缴“两金”和多次通知未到厂办理有关手续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其中有2名职工缴清两金后回厂上班,有8名放弃诉讼权,其余22名不服亚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县仲裁委提出申诉。2001年4月10日《习人劳仲裁字[2001]06号裁决书》撤销了亚光公司对申诉人袁永明、冯华英等22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但未得到落实,申诉人又多次上访。2002年7月21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李凌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了袁永明等人上访反映问题的信访听证,以习信办[2002]21号文件明确,习水县亚光公司应恢复袁永明等22人的劳动关系,撤销原亚光公司对22人的处理决定。到目前为止,亚光公司未执行县仲裁委的裁决,也未落实习信办[2002]21号纪要的精神。

8、关于周维用农机厂资产进行担保抵押购买程寨电站问题。

经查证,周维购买程寨电站是县人民政府以转移债务方式出售的,不存在农机厂担保抵押购买。亚光公司兼并农机厂是以承担债务式兼并。农机厂1994年至2000年的资产情况,本文已在《对职工反映问题的调查》第一条第2款作了明确说明。

9、关于兼并时职工签字弄虚作假

经查:从材料上反映,农机厂当时兼并时总计职工236人,同意兼并214人占职工总数90.68%,未签字的19人,弃权3人。是否弄虚作假无从考究。

三、调查结论及建议:

通过调查核实,调查组认为,对农机厂实施承担债务式兼并,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为企业改革的推进做出了积极探索。亚光公司职工反映的问题属兼并协议签订后因违约引起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为了维护企业改革政策的严肃性,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1、关于22名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问题,按习人劳仲裁字(2001)06号仲裁执行和按习信办[2001]21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办理。并按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从仲裁之日起亚光公司应发放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由劳动监察大队督促亚光公司补发拖欠的工人工资。

3、亚光公司应按规定足额发放待岗人员的生基本活费。

4、停薪留职期间的“两金”问题,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协议来履行,亚光公司应与社保局完善社保接续,并签订补缴协议,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同时亚光公司把代收停薪留职人员上缴的“两金”据实上交社保局。

5、由经贸局牵头,督促亚光公司对兼并后的资产变卖及收入情况、兼并后对各种人员计发的费用、收缴的费用进行清理张榜公布。

6、由民政局派人认真调查亚光公司特困职工生活情况,解决好困难职工的低保。

7、亚光公司应恢复职工代表大会,让职代会在公司中发挥好职工代表的作用。

8、亚光公司与农机厂兼并协议的解除,应由双方平等协商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有关部门和当事人都要以大局为重,依法办事,维护稳定。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县人民政府3·14职工群访问题联合调查组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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