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实行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各镇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建立和实行全县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一项治本措施。从2006年5月1日起,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前的在建工程由建设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清理规范管理。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标准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县工商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并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证明手续,建设局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认定的诚信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专户存入银行的同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四、建设局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手续。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局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缴纳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后60日止。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有效期满后,由建筑业企业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交返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的申请,并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该项目务工人员名册、工作卡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发现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返还手续。 六、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拖欠或克扣工资数量、时间、涉及人数等,并责令建筑业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对没有及时支付、继续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将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处理情况送建设局、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七、凡在我县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投标前必须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无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证明,方能参与投标。 八、实行工程中标用工审批制度。建筑业企业招用5人以上的人员,在中标开工前,由中标建筑业企业拟订招用人员简章,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工人数、岗位工种、工作期限、招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录用办法等内容。建筑业企业未经审批就招用务工人员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查处。 九、进一步明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十、建筑业企业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或方量、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及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要向务工人员提供明确的工资清单,相关资料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交)工前,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季度将所承接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5日前。 十一、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遵照本意见执行。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十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以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建立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凡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未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而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批准开工报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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