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习水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习水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办公室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组 长:李 凌(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何建新(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徐 敏(县人防办主任) 杨毓华(县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彭国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健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鲁玉刚(县发改局局长) 黄吉富(县经贸局局长) 李 平(县财政局局长) 余长洋(县公安局局长) 陆 平(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弋光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永忠(县建设局局长) 陈友强(县交通局局长) 袁吉伟(县卫生局局长) 张万明(县审计局局长) 金 刚(县工商局局长) 赵世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罗奇科(县电力局局长) 袁光平(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罗太江(县银监办主任) 雍 渝(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冯 斌(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杨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有关的重要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协助领导小组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有关文件和领导同志的讲话;督促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工作信息,编发简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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