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习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团体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回避、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和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部门、本镇乡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县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科技工作者、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优秀发明专利奖。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团体: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产品深加工等方面连续二年使企业或群众获得效益500万元以上的。 (二)在主持或参与县的重大项目实施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取得一定科技成果,并对经济、社会、生态有良好影响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科技示范中效果明显,或有较好带头致富作用的。 (四)在科技推广应用中,有节能减排降耗和污染治理效果,保护生态环境,能提高人的生存质量和工作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 (五)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坚持自主创新、创办或领办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就业200人以上,且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内外公民、组织、团体。 (一)同本县公民、团体或科技工作者合作引进投资开发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生态和社会效益良好的。 (二)在我县开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解决社会人员100人以上就业且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权的科技工作者,该发明专利对经济、社会、生态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在习企事业单位或科技工作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科学技术评审小组评审,经县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同时,评选县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科技工作者、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各若干名。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奖励特等奖1.5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千元、三等奖6千元。 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次,每届评奖项目不超过两项,每项设奖金1万元。 县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次,每届评选不超过两项,每项设奖金2000元。 推荐项目经评审不具备获奖条件时奖项可以空缺。县人民政府对获奖奖项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习水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年度科技项目实施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或参与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实行项目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对科技人员实施科技工作考核,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载入个人科技工作档案,作为评定技术职称和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所办项目、示范基地等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晋升职称和评先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窃取、假冒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该项目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在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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