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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各级领导干部到矿检查规定
释义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习水县各级领导干部到矿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以下各级涉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县人民政府县长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的总责任人。

2、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按照分工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人。

3、县安监局局长、煤管局局长及各相关科局主要领导和各有关乡镇(区)的乡镇长(主任)为本辖区内煤矿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4、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煤管局分管副局长及各相关科局的分管领导和各有关乡镇(区)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县安监局安监三股股长,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股、执法股、生产技术股股长,各相关科局安全管理科(股)长和各有关乡镇(区)企业办(煤管站)主任(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级领导干部到矿检查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要根据煤矿分布情况、生产规模、矿井瓦斯等级、水患等情况,制定出有效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工作要与平时掌握的安全生产状况有机结合,要做到有侧重、抓重点,要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灭隐患。

1、县政府总责任人每个季度应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解决煤炭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

2、县政府管理责任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具体工作问题,指导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到各有关乡镇(区)或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

3、前述主要责任人必须每月对煤矿企业进行至少两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旬对煤矿企业进行一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直接责任人必须每周对煤矿企业进行三次以上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县和乡镇(区)安全员必须每周五天以上到煤矿企业进行检查、管理和指导。

4、前述主要责任人每月下井检查在1对(次)以上;第一责任人下井检查在3对(次)以上;直接责任人下井检查在10对(次)以上;县和乡镇(区)安全员下井检查在15对(次)以上。

5、县国土局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面上非法小煤窑巡查、检查,并明确专人负责小煤窑的动态监测监控;各有关乡镇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3次的非法小煤窑巡查、检查,并在明确专人负责动态监测监控的基础上,完善包片、挂帮、重点盯防责任制。

四、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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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