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城乡电网建设青苗毁损林木砍伐等补偿标准 |
释义 |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电网建设,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习水县城乡电网建设中占地、青苗毁损、林木砍伐及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小麦每亩150公斤,2.00元/公斤; 油菜每亩135公斤,5.00元/公斤; 烤烟每亩150公斤,6.80元/公斤; 玉米每亩450公斤,1.60元/公斤; 水稻每亩450公斤,2.50元/公斤; 蔬菜每亩3000公斤,1.00元/公斤(综合价)。 商品蔬菜另行计算: 豌豆每亩100公斤,4.00元/公斤(干豌豆); 胡豆每亩100公斤,3.00元/公斤(干胡豆); 大豆每亩100公斤,5.00元/公斤(干豆子)。 (二)占地补偿标准 1、铁塔基础占地:遵照国家有关征地标准计算,田40元/平方米,土30元/平方米,林地25元/平方米,荒地20元/平方米。 2、电杆坑占地:田40元/坑、土30元/坑、林地25元/坑、荒地20元/坑。 3、拉线坑占地:拉线10元/坑。 (三)林木补偿(林木包括松、杉、柏、楠木、泡洞、粟等) 1、胸径在30公分及以上的,不予补偿。每棵补偿林木所有者砍伐劳务费20元。 2、胸径在20公分至30公分的,每株赔偿30—4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3、胸径在10公分至20公分的,每株补偿10—3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4、胸径在5公分至10公分以下的幼树,每棵补偿5—10元(含砍伐劳务费在内)。 5、胸径在5公分以下的幼苗,不予补偿。 6、竹子30元/百公斤。 7、砍伐国有林不予补偿,适当补助砍伐劳务费。 (四)经济林木补偿(经济林木包括茶树、桑树、棕树、桐树、漆树、卷子、椿、杜仲、黄柏及花椒) 1、经济林木幼苗每株补偿5—10元。 2、成材经济林木每株补偿10—20元。 (五)果树补偿(果树包括桔、梨、桃、枇杷、柿子、李子、葡萄、苹果等) 1、果树幼苗每株补偿5—10元(幼苗指未结果的果树)。 2、成材果树每株补偿30—50元(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3、松、杉、柏苗圃、花圃、茶每平方米按旱地年产值的6—8倍计算,最少不低于每平方米6元。 4、人工造林:直径小于3厘米的,2元/株;直径在3—10厘米的,10元/株;直径大于或等于10厘米的,20元/株。注:林木直径从离地1.3米处计算。 (六)房屋拆迁补偿 1、砖混结构,28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180元/平方米。 3、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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